參考答案
第一題
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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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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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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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B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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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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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A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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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A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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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
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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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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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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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B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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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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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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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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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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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題
1.本案例中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重傷,屬于一般事故。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這起事故調查組應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2.這起事故應采用現場分析即事后現場深入分析的方法進行分析(包括綜合分析、個別分析、安全系統分析等)。
3.這起事故乙公司的兩名架子工應負直接事故責任。
4.導致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操作人員的違章作業。作業人員不按要求佩戴防護器具,救護人員不戴防護器具進塔救人,導致事故擴大,監護人員監督不力等均屬違章行為。
5.導致這起事故的間接原因有:
(1)設備未進行有效隔絕。該反應器中物料分別有一氧化碳、甲醇、甲酸甲酯等,操作人員只是關閉閥門而未加隔板,由于閥門不嚴,致使一氧化碳進入反應器。
(2)置換、處理措施不當。該反應器未進行徹底置換,未打開所有人孔進行通風,或進行強制通風,用水沖洗只能將甲醇、甲酸甲酯等洗掉,而不能將一氧化碳洗去。
(3)分析方法不全面。進罐人塔應分析有毒有害物質含量及氧氣含量,而安全處有關人員只分析了氧氣含量,未分析有害氣體含量,動火標準不作為進罐人塔的依據。
6.甲公司為化學危險品生產單位。根據我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八十二、八十五條規定,追究該廠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追究該廠相關負責人、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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