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貨規格、日期與合同規定不符造成收匯風險
出口方未按合同或信用證規定交貨,一是生產廠誤工,造成晚交貨;二是用類似規格的產品代替合同規定的產品;三是成交價格低,以次充好。
二、單證質量差造成收匯風險
雖然規定了以信用證方式結匯,并且按時保質出貨,但出貨之后,交議付行的單據沒有做到單單相符、單證相符,使信用證推動了應有的保護作用。這時即便買方同意付款,卻白白支付了昂貴的國際通訊費用和不符點扣款,且收匯時間大大推遲,尤其對數額較小的合同,七扣八折下來會出現虧損。
三、信用證規定的陷井條款所造成的風險
某些信用證規定,客檢合格證是議付的主要單據之一。買方會抓住賣方急于出貨的心理,故意挑剔,但同時提出種種付款的可能,誘使企業出貨。一旦放貨給了買方,買方極可能故意驗貨不符,拖延付款,甚至錢、貨兩空。信用證規定運輸單據出具后7個工作日內在國外到期等等。這類條款議付行及受益人都無法保證做到,必須認真審證。一旦出現陷井條款,應及時通知修改,千萬勿貪一時省事,給日后埋下風險隱患。
四、沒有一套完整的業務管理制度
出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且兩頭在外,易出現問題。如果企業沒有完整的業務管理辦法, 一旦出現官司,會造成有理打不贏的局面,尤其對那些只注重電話聯系的企業。其次,由于每年企業的客源在擴大,為了企業在貿易中有的放矢,必然要對每一個客戶建立業務檔案,包括資信度、貿易量等等,逐年進行篩選,降低業務風險。
五、與代理制相悖操作造成的風險
對出口業務來講,代理制的真正做法是代理方不向委托方墊付資金,盈虧由委托方承擔,代理方僅收取一定的代理費用。而現在實際業務操作中,不是這樣。其原因一是自己本身客戶少,收匯能力差,又要力爭完成指標;二是想多盈利,嫌代理費少。
六、使用D/P、D/A遠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造成的風險
延期付款方式是一種遠期商業付款方式,如出口方接受了這種方式就等于給進口商融資優惠,雖然開證人自愿支付延期的利息,表面上僅需出口商墊款、放款,實質上是客戶等待貨物到港后查驗到貨的數量。如市場變化銷路不暢,進口商可申請銀行拒付。有些公司放貨給國外做生意的同學、朋友。以為是關系客戶,不存在收不了匯的問題。一旦出現市場銷售不暢,或客戶問題,不但錢收不回,貨也可能收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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