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點釋義:
(一)對關境的解釋
關境是國際上各國海關通用的一個概念,這個概念是指適用于一個海關法律或者實行一個關稅制度的領域,并不是所有關境就等同于國境的,有些國家關境大于國境,也有的國家關境小于國境,如歐盟的關境就大于其成員國的國境,而我國的關境是小于國境的。我國關境是指除了享有單獨關稅地區以外的我國全部領域,包括領陸、領海和領空,這里享有單獨關稅地區的有香港、澳門和臺、澎、金、馬,因為,這些地區實行單獨的海關法律,而不適用大陸的海關法律。因此,在我國從香港、澳門和臺、澎、金、馬三個地區進出的商品,應按進口或出口向海關辦理手續,報關單相應的欄目應當填上合適的內容,如與香港進行的貿易,在起運國欄目應填中國香港,這是我國海關在進出境管理上的一個特點。
(二)關于海關的執法依據
海關是行政執法部門,執法的依據是《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海關法》是海關執法的基本法律依據;其他有關法律是指由全國人大或者其常委會制定的與海關監督管理相關的法律規范。如:《憲法》、《刑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對外貿易法》、《商品檢驗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這些法律規范構成海關執法的依據;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的法律規范,包括專門適用海關執法的行政法規和與海關監督管理相關的行政法規,如:《關稅條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海關稽查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進出口許可證管理條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等;此外,海關總署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規章,這種規章只要不與法律、行政法規抵觸,可以作為執法依據的補充。但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市人代會和人民政府都不得制定海關法律規范,其制定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都不是海關執法的依據。
(三)關于海關的四項任務
海關有監管、征稅、查私和海關統計四項基本任務。監管任務,海關對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和運輸工具的活動都需要進行監管,通過監管貫徹執行國家的對外貿易方針政策,落實國家貿易管制的具體實施,同時也起到監督和保障作用,為保證海關監管,海關摸索出了一整套的管理規范和操作程序,海關監管是海關的基礎工作,也是海關的基本任務;征稅任務,是海關代表國家征收關稅和代征其他稅費,關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海關代表國家征收關稅,其他任何單位不能行使征收關稅的權力,海關代征的稅費,主要是國內稅務部門應征的稅費,如增值稅、消費稅等;查緝走私,是海關為保證完成海關監管和征稅工作而采取的保障措施;編制海關統計任務,他是以進出口貨物為統計分析對象,通過對報關單證有關統計指標的統計和綜合分析,全面反映對外貿易的運行情況。海關統計范圍是實際進出境并引起境內物質存量增加或者減少的貨物。海關統計任務是對進出口貨物貿易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監督,進行進出口監測預警,編制、管理和公布海關統計資料,提供統計服務。海關統計是對進出口貨物貿易的統計,是國民經濟統計的組成部分,也是國家制定對外貿易政策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依據。。
海關這四項任務是有機聯系的整體,不是孤立的。就四項任務而言,監管是各項工作的基礎,征稅是海關工作的性質特點和重點工作,查緝走私是為完成監管征稅任務應起到的保障作用,統計任務是各項信息的反饋。
(四)緝私體制
《海關法》規定,“國家實行聯合緝私、統一處理、綜合治理的緝私體制。海關負責組織、協調、管理查緝走私工作”。他表明海關是查緝走私的主管部門,但查緝走私不是海關一家的事,是各執法部門的共同任務。對查獲的走私案件,必須按法律規定統一處理,公安、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的走私罪案件及不構成走私罪的違規情事,一律移送海關緝私局,各部門查獲的走私貨物、物品和價款,一律交海關依法進行處理。反走私斗爭不僅是海關、公安、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的任務,其他部門包括行業管理部門也有義不容辭的責任,各個方面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齊抓共管。
(五)關于海關行使檢查權和扣留權的授權條件
海關行使檢查權和扣留權都有授權條件,授權條件是要經直屬海關關長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的批準,才能進行檢查或行使扣留權,這種授權是一事一授權,而不是一次性授權。在海關行使權力的過程中,要由海關關長授權行使的權力比較多。為什么海關行使權力要受到這么多條件的限制,其原因在于海關行使權力時,容易導致相對方權益的侵害,因此,在設定海關法律規范的時候,其中一個重要目的是對海關行使職權設定基準,在確保海關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各項行政管理活動的同時,切實保障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這也充分說明了海關在行使權力時,不能超出行使權力的范圍而濫用權力,侵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這不僅保證了海關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依法行政,也為相對人能夠依照法律要求監督海關執法起到保障作用。
(六)關于海關管理體制和機構設置北京報關員考試
我國海關實行集中的垂直領導體制。海關事務屬于中央事權,由國務院直屬機構海關總署統一管理全國海關,包括海關的各項業務工作以及財務、裝備配置、人員編制、機構設置、干部任免、教育培訓等;為保持海關執法的統一性,不受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干擾,各級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向海關總署負責”,各地方、各部門都應當支持海關依法行政,不得非法干預海關執法活動。
海關的機構設置與其高度統一的管理體制相適應,海關機構按三個層級管理,即海關總署、直屬海關、隸屬海關,直屬海關由海關總署領導,負責管理一定區域范圍內的海關業務;隸屬海關由直屬海關領導,負責辦理具體海關業務。此外,海關總署還在廣州設立廣東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設立特派員辦事處,是海關總署的派出機構。目前,全國海關共有41個直屬海關。海關的隸屬關系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即可以考慮在現有行政區劃之外安排海關的上下級關系和海關的相互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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