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關 總 署
公 告
2010年 第65號
為了加強考試管理,嚴肅考試紀律,保證考試順利實施,海關總署制定了《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規則》(見附件)。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海關總署關于印發〈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考生違紀行為處理規則〉的通知》(署教發〔2006〕502號文件)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規則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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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規則
第一條 為加強考試管理,嚴肅考試紀律,保證考試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報關員資格考試考生、考試工作人員。
第三條 考生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所列違紀行為的,監考人員應當對其提出口頭警告并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海關督考人員應當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責令離開考場。
考生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列行為的,監考人員應當責令其將有關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四條 考生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所列作弊行為的,海關督考人員應當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責令離開考場,并由直屬海關作出3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的決定。
考生有考試過程中未被當場發現,事后經查實的作弊行為,比照前款規定辦理;已經取得報關員資格的,撤銷其報關員資格。
不得報名的期限,自海關作出決定之日起算。
第五條 考生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所列按作弊論處的行為的,比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處理;已經取得報關員資格的,撤銷其報關員資格。
考生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列行為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情形,按照兩卷及以上答案錯同率標準確定,具體技術指標由全國海關教育培訓中心制定、調整。評卷專家組在閱卷過程中甄別確定的答案雷同情形成立的考生名單,應當經全國海關教育培訓中心認定后報海關總署報關員資格考試委員會核準。
第六條 考生有考試違紀行為經警告仍不改正的,或者有考試作弊行為以及按作弊論處行為的,監考人員應當在《報關員資格考試違規情況記錄表》(格式見附件1,以下簡稱《違規情況記錄表》)“違規事實”欄內如實記載其違規事實、情節,并由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監考人員簽字確認。
考試工作人員可以對考生用于作弊的器材、材料及相關試卷、答題卡等采取必要的保全證據措施,并將查收的涉嫌作弊證據在《違規情況記錄表》“違規事實”欄內作出記錄。
考生應當在《違規情況記錄表》上簽名,如考生拒絕簽名或者已經離開考試現場,在場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在《違規情況記錄表》“備注”欄內寫明情況,并由兩名或者兩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簽字確認。
考試結束后,《違規情況記錄表》及有關證據,經海關督考人員審查確認后,報送直屬海關。
第七條 海關根據《違規情況記錄表》作出的取消違規考生本次考試資格、責令離開考場的處理決定,由海關督考人員向其宣布。
第八條 考生有考試作弊行為或者按作弊論處的行為,海關擬對其作出3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的處理決定的,應當同時將認定事實、法律依據,以及其所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書面告知該考生(告知書格式見附件2)。
第九條 海關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報關員資格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格式見附件3),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認定事實、法律依據、處理決定以及救濟途徑,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送達被處理人。
第十條 處理考試違規行為的有關材料、證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保存3年。
第十一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所列行為的,停止其參與考試工作,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處分,直至開除或者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對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直屬海關申請復核。
直屬海關應當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和處理依據進行審核,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十三條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對海關處理決定或者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海關撤銷報關員資格,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規定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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