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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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單位走私的法律責任 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稅款,規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即逃稅、逃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1)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出境的;
(2)未經海關許可并且繳納應納稅款、交驗許可證間、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3)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走私行為論處:
(1)明知是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的;
(2)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的。
有上訴所列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依法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走私進出進出境貨物的處100萬元以下罰款;走私禁止進出境物品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走私限制進出境或應稅貨物、物品的,處貨物、物品等值以下罰款;逃稅而未逃證的,處應稅款3倍以下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的特制設備,予以沒收或者責令拆毀。
走私情節嚴重、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依《刑法》走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