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實務概念辨析(三)
查驗
進出口貨物在通過申報環節后,即進入查驗環節。
進出口貨物除按照國家規定、國際慣例以及經海關總署特準的可以免驗以外,均應當接受海關查驗。查驗是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的一種具體行為。即通過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實際的核查,確定單貨、證貨是否相符,有無瞞報、偽報和申報不實等走私違規行為,并為今后的征稅、統計和后續管理提供可靠的監管依據。
1、海關查驗的定義 查驗是指海關依法為確定進出境貨物的品名、規格、成份、原產地、貨物狀態、數量和價格是否與貨物申報內容相符,對貨物進行實際檢查的行政執法行為。
2、海關查驗的操作程序
1) 海關確定查驗后,由現場接單關員打印《查驗通知單》,必要時制作查驗關封交報關員。
2) 安排查驗計劃。由現場海關查驗受理崗位安排查驗的具體時間,一般當天安排第二天的查驗計劃。
3) 海關查驗貨物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授權報關員應當到場,并負責協助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徑行開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
4) 查驗結束后,由陪同人員在《查驗記錄單》上簽名、確認。
3、海關查驗的方法
1) 徹底檢查,即對貨物逐件開箱(包)查驗,對貨物品種、規格、數量、重量、原產地貨物狀況等逐一與貨物申報單詳細核對。
2) 抽查,即按一定比例對貨物有選擇地開箱(包)查驗。對集裝箱抽查,必須卸貨。卸貨程度和開箱(包)比例以能夠確定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重量等查驗指令的要求為準。
3) 外形查驗,對貨物的包裝、標記嘜頭等進行驗核。外形查驗只能適用于對大型機器、大宗原材料等不易搬運、移動,但堆放整齊比較直觀的貨物。
4、海關查驗的時間承諾 查驗部門自查驗受理起,到實施查驗結束、反饋查驗結果最多不得超過48小時,出口貨物應于查驗完畢后半個工作日內予以放行。查驗過程中,發現有涉嫌走私、違規等情事的,不受此時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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