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保稅貨物
一、概述
(一)概念和分類
1、概念:
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后復運出境的貨物。
從四個方面來理解。
(1)經海關批準 (2)未繳納稅費 (3)受海關監管 (4)應復運出境
2、分類 ★(兩分法):(1)儲存類保稅貨物;(2)加工裝配類保稅貨物(也叫加工貿易保稅貨物)
★(三分法):(1)儲存類保稅貨物:(2)加工貿易保稅貨物、(3)區域保稅貨物 ★(兩分法):(1)儲存類保稅貨物、(2)加工裝配類保稅貨物 (1)、儲存類保稅貨物又分為兩種形式:
①、儲存后復運出境的保稅貨物(2種情況)
a、 國際轉運貨物
境外廠商運入我國境內暫存后再運往其他國家或者復運回國的貨物,也屬于保稅貨物的范圍
b、供應國際運輸工具的貨物
②、儲存后進入國內市場的保稅貨物(2種)
a、 進口寄售用于維修外國商品的零配件
如果用于保修期內維修,可以免稅,如果用于保修期外維修,則要征稅。不包括進口耐用消費品。
b、存入保稅倉庫的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貨物和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2)、加工裝配類保稅貨物:簡稱“加工貿易保稅貨物”
用于進行加工裝配的進口零備件、元器件、包裝材料、輔助材。
有五種形式: ①、來料加工:境外廠商提供原材料,委托境內工廠加工,產品由外方銷售,我方收取工繳費。這種方式,我方是不用占用資金的。
A(國外的廠商)——我國的企業B——A(國外的廠商)
②、進料加工:境內企業付匯從境外購買原材料,完成加工,成品銷往境外。
進料加工一般是從國外購進原料,加工生產出成品再銷往國外。[Page]
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共同點和區別:
※共同點:是 “兩頭在外”,即原料來自國外,成品又銷往國外。
※區別:
(1)來料加工在加工過程中均未發生所有權的轉移,原料運進和成品運出屬于同一筆交易,原料供應者即是成品接受者,是以商品為載體的勞務出口;
(2)而在進料加工中,原料進口和成品出口是兩筆不同的交易,均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原料供應者和成品購買者之間也沒有必然的聯系。
A(國外的廠商)——我國的企業B——C、D、E(國外的其他廠商)
(3)在來料加工中,我方不承擔銷售風險,不負盈虧,只收取工繳費;
而在進料加工中,我方是賺取從原料到成品的附加價值,要自籌資金、自尋銷路、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③、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的來料加工、進料加工統稱為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
④、保稅工廠:由海關批準,專門從事保稅加工的工廠或企業。
⑤、保稅集團:同一關區內,由一個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牽頭,結合多個加工企業,對進口料件進行不同層次的加工,直至最終產品出口的企業聯合體。
★ (三分法):(1)倉儲保稅貨物:(2)加工貿易保稅貨物、(3)區域保稅貨物
(1)加工貿易保稅貨物
主要指為加工貿易而保稅進口的料件,以及用這些保稅料件生產的半成品、成品。[Page]
(2)倉儲保稅貨物
主要指保稅倉庫貨物
(3)區域保稅貨物
主要指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貨物。
(二)報關程序
保稅貨物的報關程序是:備案申請保稅——進出境報關——報核申請結案
1、備案申請保稅(前期階段)
保稅貨物進口前,貨物的收發貨代理人等向海關提出將要進口貨物的保稅申請,當海關給予批準后,所進口貨物才能保稅。
目的:海關對企業申請進口的保稅貨物進行審核、備案,便于海關今后的監管和統計。
2、進出境報關:
同一般進出口貨物一樣,在進出境時,都必須和其他貨物一樣進入進出境報關階段,一般進出口貨物的進出境報關階段包括4個環節:申報--查驗--繳納關稅—海關放行。而保說貨物是要經過進入進出境報關階段,但是所不同的是,不進入第三個環節,也就是不進入納稅環節。
保稅貨物海關放行并沒有結關,保稅貨物要進入到海關監管階段。
3、 后期階段(報核申請結案):
報核申請結案:根據企業在海關的備案,當加工合同完成后或儲存貨物復運出境后,企業向海關申請對進口的保稅貨物進行核銷結關。
那么,在這個階段,具體的環節就是:
企業報核——海關受理——實施核銷——結關銷案
海關監管:保稅貨物自完成通關之日起,一直到核銷之日截止,始終處于海關的監管之下,所以說,保稅貨物要經過海關報核申請結案。
這三類保稅貨物,結案的標志是什么。參見教材P89。
(三)海關對于保稅貨物監管的基本特征和要求(4點)[Page]
1、 批準保稅
保稅貨物必須是要經過海關批準的,別的部門不能夠批準。海關批準貨物保稅的原則有三個:
(1)合法經營---貨物合法、方式合法、企業合法、證件合法
(2)復運出境---所有保稅貨物的經加工、裝配后應該復運出境,且進出基本平衡
(3)可以監管---加工環節、進出境環節均可以受到海關監控
2、進口環節暫免納稅
保稅貨物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屬于暫時免納稅費,而不是免稅,待貨物最終流向確定后,海關再決定征稅或免稅。
3、監管延伸
(1)地點的延伸:凡是儲存、加工、裝配的地點均是海關監管的地點。
(2)時間的延伸:提取貨物之日起,到完成倉儲、加工、裝配后復運出境或結關之日止。
①準予保稅的期限;②申請核銷的期限
期限 保稅的種類 | 準予保稅的期限 | 申請核銷的期限 | ||
時間 | 備注 | 時間 | 備注 | |
加工貿易保稅貨物 | 不超過1年 | 延長的最長期限為1年 | ||
倉儲保稅 | 最長為1年 | 延長的最長期限為1年 | ||
區域保稅期限 | 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籠統規定) |
4、核銷結關:結束海關的監管
在備案合同期滿或加工產品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內,經營單位應持有關加工貿易登記手冊、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及其他有關資料,向合同備案海關辦理核銷手續,海關對保稅貨物的進口、儲存、加工、使用和出口情況進行核實并確定最終征免稅意見后,對該備案合同予以核銷結案。
(1)儲存類保稅貨物
①運往國外,免稅
②進入國內市場的貨物,補繳稅款
(2)加工貿易保稅貨物
①加工成品出口國外的,經核銷該貨物免稅
②加工成品銷往國內的,經批準該貨物繳納相應的關稅、增值稅、消費稅
③剩余料件,按照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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