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貿易術語?
貿易術語是構成國際貿易商品單價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用一個簡短的概念,幾個外文縮寫字母來說明在一定價格基礎上,買賣雙方責任劃分的名詞。
國際貿易商品單價的組成部分是:計量單位、單價金額、貨幣名稱、貿易術語。
比如 彩電: 一臺 1000 美元 FOB
責任劃分:因為任何一個貿易術語都包括三個方面的職責,這三個方面就是責任、費用和風險。責任指的是責任大小,費用多少,風險誰來承擔。這三方面,不同的貿易術語是不一樣的,所以貿易術語是表明在一定價格基礎上,買賣雙方責任劃分的名詞。
二、貿易術語的性質
它具有兩重性,一是它體現價格,二是它體現交貨條件。因為不同的交貨條件買賣雙方的責任是不一樣的,價格也就不同,比如FOB與CIF就完全不同。
三、國際貿易術語的產生和發展
產生——國際貿易術語產生于19世紀初,是國際貿易長期實踐的產物,是國際貿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結果,同時它也來源于國際慣例。
發展——1812年開始有了FOB,1862年有了CIF,后來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貿易術語越來越多。到了1953年被國際商會認可的貿易術語就有9個。在1980年貿易術語發展到14個,到1990年,被國際商會認可的為13個。(去掉了FOA和FOR/FOT,增加了DDU。)到現在國際上通用,并為國際商會認可的術語就是13個,并對部分術語代碼作了一些改動,使術語的解析更加系統條理規范化了。
四、貿易術語的產生也來源于國際慣例,那什么是國際慣例呢?
所謂國際慣例就是國際貿易中,國家與國家之間,在經濟貿易交往中,逐漸形成起來的某些習慣和先例,后來得到許多國家的承認和遵守,這種習慣和先例就叫做國際慣例。
性質:國際慣例不是法律,沒有法律的強制性,對任何買賣雙方沒有法律的結束力;但它是權威,它得到世界各國的認可,是大家公認的做法。對國際貿易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它的作用體現在下面兩個方面:
1.慣例本身雖然并不是法律,對買賣雙方不具有強制性,但如果雙方同意采用某一慣例來約束這項貿易時,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確規定時,那慣例就有了強制性,即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買賣雙方對某一個問題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合同又未明確適用某一慣例,合同執行過程中又發生了爭議,那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就可以引用慣例條文進行判斷或仲裁。
五、有關國際貿易方面的國際慣例有哪幾個?
有關國際貿易方面的國際慣例,比較有代表性的有三個:
①《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Warsaw - Oxford Rules 1932)
自從制定到現在,60多年再沒有修改過,一直延用到現在。這個規則只對CIF一個貿易術語的性質,買賣雙方承擔的責任、費用、風險以及所有權的轉移等內容作了比較詳細的解析和規定,
②《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Ri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美國對外貿易定義》是由美國幾個大的商業團體制定的。最早于1919年在紐約制定,到1941年在美國第27屆全國的對外貿易會議上進行的修訂,定名為《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并經過美國國會,美國進出口協會和全國對外貿易協會聯合委員會通過,公布執行的。
這個慣例只對6種術語作了解析。這6種貿易術語是:
EX(Point of Origin)(產地交貨)
FOB(Free on Boord)(運輸工具上交貨)
FAS(Free Along Side)(運輸工具旁邊交貨)
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運費)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險費、運費)
EX DOCK(Named Pa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碼頭交貨)[Page]
《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主要適用于北美國家,帶有明顯的地區性,但由于北美經濟貿易比較發達,所以“定義”這個慣例也頗有影響,僅次于國際商會的《通則》。
③《國際貿易術語解析通則》(英文簡稱為INCOTERMS)
它是國際商會于1936年在巴黎開會制定的,后來經過1953、1967、1976、1980和1990年五次修改和補充,使現行的貿易術語由1980年的14個變為13個。
六、 《1990年通則》與《1980年通則》相比較,有下面這些變化:
(A)去掉2個貿易術語,FOA和FOR/FOT,增加了一個術語DDU,所以貿易術語由14個變為13個;
(B)對部分術語的代碼作了調整
FRC——FCA C&F——CFR DCP——CPT
EXS——DES EXQ——DEQ
(C)買賣雙方承擔的義務采用了相對應的10項(買方10項,賣方也10項)對照,一目了然,便于記憶。
(D)把13種貿易術語按類別分成E、F、C、D4組。其中E組1個貿易術語,F組3個貿易術語,C組4個貿易術語,D組5個貿易術語。它的順序排列是根據賣方(出口方)責任的大小、順序排下來的,即賣方的責任從E組到D組,一個比一個加重,所以價格一個比一個高。EXW工廠交貨這個貿易術語價格最便宜,因為賣方的責任最小;DDP因為賣方的責任、費用、風險最大,所以價格就最高。
第二章 在出口國家交貨的貿易術語
七、按照國際商會《90年通則》的規定13個貿易術語當中有8個貿易術語是在出口國家內地或港口交貨的,它們就是EXW、FCA、FAS、FOB、CFR、CIF、CPT和CIP這8個。為了結合實際,便于使用,并在國際貿易當中,用得最多,最常用的貿易術語FOB、CIF、CFR這三個貿易術語在講課中先行介紹。
八、FOB(Free on boord)船上交貨價(裝運港船上交貨)
(一)采用FOB成交時,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義務
(I)賣方義務:歸納起來有4條。
(1)按合同規定的裝運港、裝運期把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上,裝船后及時發出裝運通知;
(2)承擔貨物交至裝運港船上之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3)辦理出口結關手續(包括領取出口許可證、交納出口關稅、向海關報關、檢驗)等;
(4)提交合同規定的各項單證收取貸款。
(Ⅱ)買方義務:歸納起來也是4條。
(1)負責派船接貨
(2)承擔貨物越地船舷之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3)接收賣方提供的各項單證、受領貨物、支付貨款;
(4)辦理進口手續(包括領取進口許可證、官方證件、交納關稅等)。
九、使用FOB術語應注意的問題:
(1)FOB不是離岸價,一定要澄清、記住,以免造成損失。為什么FOB不能說它“離岸價”呢?輔導中已講過。
(2)采用FOB條款成交,有2個主要條款,一是裝運港,一是裝運期(時間),一旦合同中定了下來,雙方不能違反,要嚴格遵照執行。
如果在執行合同中,確實有困難,非更改不可,那怎么辦?
①必須事先征得對方同意;②誰要求更改的,誰要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十、關于進口方派船接貨的問題
FOB成交派船接貨是進口方的義務,一般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及時派船接貨,并且事先應該將船的名稱、什么時間到達要通知出口方,讓出口方做好交接貨物的準備。
十一、關于風險劃分的問題
FOB條款成交,風險劃分有二種規定:
①一是以船舷為界,這是國際商會《通則》的規定;
②二是以船艙為界,即貨物要裝上接貨船的艙底為止,風險才算轉移。這個規定是《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中的規定。但是這個規定得到國際商會的認可。[Page]
十二、關于裝運費用負擔的問題
為了明確裝運費用由誰負擔的問題,買賣雙方往往要在FOB的后面附加條款,這就造成FOB的變形。FOB的變形有那幾種呢?有四種:
①FOB Liner terms (FOB班輪條件)
②FOB under tackle (FOB船舶吊鉤下交貨)
③FOB stowed (FOB理艙費在內)
④FOB Trimmed (FOB平艙費在內)
上述4種情況,(1)(2)是賣方不承擔裝運費用;(3)(4)是買方不愿意承擔這個費用,讓給賣方來承擔。
十三、個別國家對FOB解析的不同。(這個個別國家指的就是美國)
①適用范圍不同——《美國對外貿易定義》對FOB有6種解析。1-4種是國內貿易;后2種是國際貿易;第5種是裝運港交貨;第6種相當于目的港交貨(或目的地交貨)。
②如果和美國商人成交,又采用FOB條款進口,那就要在FOB的后面加上Vessel(船舶)字樣。如不寫明,就意味著可以在港口城市的任何地方交貨。可以在火車上,也可以在飛機場。如果你加了Vessel,這就指明了在港口交貨。加拿大也有這個規定。
③辦理出口手續(交納出口關稅)不同。FOB按國際商會的“通則”規定,出口手續和交納出口關稅是由賣方辦理,但是《美國的對外貿易定義》的規定FOB條款成交,賣方不辦理出口手續,不交納出口關稅,要由買方去辦理。
④風險劃分不同。按照國際商會“通則”的規定,FOB條款成交,風險劃分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可是《美國的對外貿易定義》則規定,以船艙作為界線。
十四、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險費、運費在內價。
(一)采用CIF條款成交,買賣雙方的好處
(1)對出口方的好處:有二個。
①因為運輸、保險都由出口方負責,出口方可以把租船、運輸、裝運、保險整套業務都包攬起來,工作主動,銜接的緊,就不至于出現船等貨或者貨等船的脫節現象;FOB往往就有這個缺點;
②由于出口方負責運輸、保險,就可以優先租用本國的船只,優先在本國保險公司保險,就有利于本國航運事業和保險事業的發展,既可以大量節約外匯,還可以賺取更多的外匯收入,做到肥水不外流。
(2)對進口方的好處:有三個。
①第一個好處就是省事
②不承擔風險
③有些國家航運事業、保險事業還不發展,你送貨上門它是愿意接受。
十五、采用CIF條款成交應注意的問題。
應該明確CIF不能說它是到岸價,否則將會造成重大損失;
十六、采用CIF條款成交,裝運期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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