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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員考試沖刺班第32講講義第一章

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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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進出境運輸工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加強海關監督管理,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以下簡稱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簡稱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并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
    
 ▲第三條  國務院設立海關總署,統一管理全國海關。
    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海關。海關的隸屬關系,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
    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向海關總署負責。
    
 第四條  國家在海關總署設立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配備專職緝私警察,負責對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
    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履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職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辦理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應當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配合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條  國家實行聯合緝私、統一處理、綜合治理的緝私體制。海關負責組織、協調、管理查緝走私工作。有關規定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的走私案件,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移送海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地方公安機關依據案件管轄分工和法定程序辦理。

   ▲第六條  海關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一)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對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扣留。(檢查權)
    (二)查閱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問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嫌疑人,調查其違法行為。(查閱權)
    (三)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制品和其他資料;對其中與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牽連的,可以扣留。(復制權)
    ▲▲(四)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扣留;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在兩區內,行使檢查權,不需要經關長批準,要扣留需要經關長的批準。)
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海關在調查走私案件時,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除公民住處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進行檢查,有關當事人應當到場;當事人未到場的,在有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可以徑行檢查;對其中有證據證明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可以扣留。(在兩區外,在兩區內,行使檢查權,要經關長批準。注意在“兩區”內和“兩區”外的區別)
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的范圍,由海關總署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例:
海關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行使檢查權時:
A、不能超出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的范圍
B、不受地域限制,但不能檢查公民住處
C、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規定地區,海關人員可直接檢查;超出這個范圍,只有在調查走私案件時,才能直接檢查,但不能檢查公民住處
D、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規定地區,海關人員可直接檢查;超出這個范圍,只有在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才能進行檢查,但不能檢查公民住處
答案:D

    (五)在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查詢權)
    (六)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違抗海關監管逃逸的,海關可以連續追至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將其帶回處理。(連續追緝權)
    (七)海關為履行職責,可以配備武器。海關工作人員佩帶和使用武器的規則,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佩帶和使用武器權)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行使的其他權力。

    第七條  各地方、各部門應當支持海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非法干預海關的執法活動。

    第八條  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必須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況下,需要經過未設立海關的地點臨時進境或者出境的,必須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并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第九條  進出口貨物,除另有規定的外,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委托海關準予注冊登記的報關企業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第十條  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向海關提交由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遵守本法對委托人的各項規定。
    ▲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承擔與收發貨人相同的法律責任。(間接代理)
    委托人委托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向報關企業提供所委托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報關企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查。
    ▲第十一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必須依法經海關注冊登記。報關人員必須依法取得報關從業資格。未依法經海關注冊登記的企業和未依法取得報關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報關業務。
    報關企業和報關人員不得非法代理他人報關,或者超出其業務范圍進行報關活動。
    第十二條  海關依法執行職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海關執行職務受到暴力抗拒時,執行有關任務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三條  海關建立對違反本法規定逃避海關監管行為的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進行舉報。
    海關對舉報或者協助查獲違反本法案件的有功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
海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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