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企業在代理報關過程中,除了要遵循進出口貨物報關的行為規范外,還應遵守下列規范:
1.報關企業應在海關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進行報關活動。其中,專業報關企業在所在關區各口岸辦理報關納稅等事宜;代理報關企業應在所在關區各口岸辦理本企業承攬、承運貨物的報關納稅等事宜。情況特殊的,報關企業經所在地海關取得異地海關同意,報海關總署核準,方可辦理異地報關業務。
2.除特殊情況外,報關企業只能接受有進出口貨物經營權的企業、單位的委托辦理報關納稅事宜。報關企業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提交由委托人簽發的授權委托書。
3.報關企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報關手續,應當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查。
4.報關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讓其名義供他人受托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事宜;也不得借用他人名義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業務。
5.報關企業應按海關規定聘用報關員,并對報關員的報關行為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6.報關企業應依海關對進出口企業賬冊及營業報表的要求建立賬冊和報關營業記錄。真實、正確、完整地記錄其受托辦理報關納稅等事宜的所有活動。在海關規定的年限內完整保留委托單位提供的各種單證、票據、函電,并接受海關稽查。
7.報關企業應按海關要求協助海關與委托人聯系,提供委托人與報關納稅等有關的文字記錄資料。
8.報關企業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承擔納稅義務;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承擔連帶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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