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保稅、減免稅貨物的報關程序
第一節 保稅加工貨物的報關
一、保稅加工概述
(一)保稅加工的概念
保稅加工是指擬用于制造、加工的貨物在海關監管下暫緩繳納進口稅,作為原料、半成品臨時進口,經加工后復運出口的一種保稅形式。
(二)保稅加工的形式及其特征
1.對外加工裝配
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主料)、輔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以下簡稱“料件”)和必要的機器設備,委托我方企業按國外廠商的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由國外廠商負責銷售,我方按合同收取工繳費。外商提供的作價設備價款,我方用工繳費償還的貿易形式。
這種貿易方式有兩種基本形式:
(1)來料加工: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我方企業按外商的要求加工出成品;
(2)來件裝配:外商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我方企業按外商的要求組裝出成品。
業務特征:
① 加工裝配業務雖有料件進口和成品出口,但實質上是一筆交易,故必須同時簽訂進出口協議。交易對我方來說,目的在于賺取加工費。同時通過加工裝配實踐,借以提高生產技術、產品質量和管理水平。
② 加工裝配業務因系代外商完成產品的產制,故我方無需具備購買料件的外匯資金,也不負責料件的采購。
③ 對料件及加工后的成品并無所有權。因此,如果管理不善使料件損毀,或在加工裝配時超出規定損耗,都將承擔經濟責任。
④ 我方不需負責成品在境外的銷售,只收取約定的加工費,與外商經營盈虧無關。
2.進料加工
國內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單位用外匯購買進口的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以下簡述料件),加工或裝配成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銷出口的貿易形式。
業務特征:
① 進料加工的料件多為本國不能生產或生產能力有限的品種,動用外匯購買進口的目的是為加工或裝配成適合外銷的成品再行出口,并以此創匯。
② 進料加工業務從料件采購、生產到產品銷售均由我方經營,盈虧自負。
③ 進料加工業務的料件是購買進口的,因而經營者擁有所有權。但實際處置仍受到 進出口國家管制制度及海關通關制度的限制,原則上在未經批準并辦理進口手續的情況必須加工成品返銷出口。
3.出料加工
出料加工是指將我境內企業的原材料、輔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簡稱料件),交由境外廠商按我方的要求進行加工或裝配,成品復運進口,我方支付工繳費的貿易形式。
業務特征:
出料加工貿易的業務特征與前述加工裝配貿易的業務特征相似,主要在加工關系上是反向的,雙方的權利、義務顛倒。
(三)保稅加工經營的有關規定
1.保稅加工的經營方式
根據國家有關的規定,境內企業開展加工貿易可以下列方式經營:
(1)由經外經貿主管機關批準,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對外簽約,委托國內有生產加工能力的企業加工或裝配;
(2)由上述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會同國內承接加工、裝配的生產企業聯合對外簽約,并由生產企業完成復出口成品的產制;
(3)由經外經貿主管機關批準,具有加工貿易經營權的企業對外簽約并承接加工。
2.保稅加工的適用范圍
就進口加工而言,無論是加工裝配還是進料加工,其保稅業務原則上應限制在進口料件直接加工有形產品出口。
至于出口加工,按照現行規定,必須限定在“簡單加工”、“有限加工”的范圍內,其加工程度原則上不能改變原出口貨物的物理形態。
超出上述范圍均不能視作合法加工,也不能以保稅方式通關。
3.保稅加工業務的審批管理
經營企業開展加工貿易,必須事先報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對能夠按規定提交各項證明文件和材料,且確有加工復出口能力的經營企業,由加工貿易審批機關在嚴格審核企業所申報的單耗后簽發《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海關憑以備案。
4.保稅加工貨物的許可證管理
根據國家規定,屬于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當實際發生進出口時,必須向海關交驗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目前對保稅加工貨物在許可證管理上的實際措施(免領許可證)主要是:
(1)加工裝配或進料加工項目中用于加工生產復出口成品的進口料件可免領許可證;
(2)除屬國家實行配額招標管理的出口商品外的加工裝配項下出口成品可免領許可證;
(3)在限期內運回境內的條件下,出料加工的出口料件和復運進口的成品或半成品免領許可證。
二、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
(一)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的概念
它是指加工貿易合同在主管海關登記備案時,經營單位持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該加工貿易合同的文件,憑海關核準的手續,按合同備案料件金額,向指定的中國銀行申請設立加工貿易進口料件保證金臺賬,待海關核銷合同后,由中國銀行核銷保證金臺賬的一種保稅業務制度。
從1999年6月1日開始,海關對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實行分類管理,根據企業年加工實績和遵守國家法律的狀況,將企業分為A、B、C、D四類。國家對加工產品分為允許類、限制類和禁止類。A類企業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B類企業和C類企業均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對C類企業、加工生產限制類產品的B類企業和首次開展加工貿易并生產限制類產品的企業,海關通過銀行保證金臺賬對其加工貿易進口料件收取應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等值的保證金,產品出口后予以退還。D類企業是發生過走私行為的企業,不得從事加工貿易,特殊情況下,經海關批準從事加工貿易的,由海關按進口料件的稅款金額征收保證金。
(二)保證金臺賬的概念
它是指銀行根據海關核準的加工貿易備案進口料件金額建立的臺賬記錄。
(三)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的基本運作程序
1.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合同
經營加工貿易單位在對外簽訂加工貿易合同后,應根據加工產品的類別(如限制、允許)上報相應級別的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
2.主管海關辦理合同登記備案
加工貿易合同經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后,經營單位須在加工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主管海關按合同備案料件金額簽發《開設銀行保證金臺賬聯系單》交經營單位向指定的中國銀行辦理開設銀行保證金臺賬手續。對C類企業和從事加工生產限制類產品的企業,海關核定應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作為保證金,由企業在辦理銀行保證金臺賬手續時存入海關指定賬戶。
3.中國銀行開設保證金臺賬
經營單位持主管海關簽發的《開設銀行保證金臺賬聯系單》向主管海關所在地指定的中國銀行申請設立保證金臺賬。中國銀行審核后按合同備案料件金額設立保證金臺賬或按海關規定收取保證金,并簽發《銀行保證金臺賬登記通知書》和保證金收存憑證,交經營單位憑以向主管海關申領加工貿易《登記手冊》。
4.主管海關核發登記手冊
主管海關根據中國銀行簽發的《銀行保證金臺賬登記通知單或保證金收存憑證及其他有關單證,向經營單位核發加工貿易《登記手冊》。
5.主管海關核銷合同
經營單位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執行完畢加工貿易合同或最后一批加工產品出口后,向主管海關辦理合同核銷手續。經海關審核確認后,簽發《銀行保證金臺賬核銷聯系單》以及退還保證金通知單,交由經營單位到銀行辦理臺賬銷賬手續。
6.臺賬銷賬
經營單位持主管海關簽發的“銀行保證金臺賬核銷聯系單”向原設立臺賬的銀行辦理保證金臺賬的銷賬手續,領取應該退還的保證金及按活期存款利率計付的利息。海關與中國銀行按月對保證金臺賬的設立、核銷情況進行對賬。
(四)保證金臺賬的分類運作
1.不納入保證金臺賬制度管理
1)海關駐廠監管或主管海關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的保稅工廠,或從事飛機、船舶等特殊行業加工貿易的企業,或年加工出口額在3 000萬元(自營生產型企業出口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或年加工出口額1 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開展的加工貿易,以及保稅區內企業開展加工貿易不納入保證金臺賬制度管理,按《企業分類計算機管理程序》,對上述不實行保證金臺賬制度的企業,該系統設定的系統代碼為AA(對上述企業亦稱作為AA類企業)。AA類企業不納入保證金臺賬制度管理;
(2)對金額在10 000美元及以下的加工貿易合同,如由A類或B類企業經營,不納入保證金臺賬制度管理;
(3)對出口企業為履行出口產品合同,由外商免費或有價提供用于出口產品的輔助材料,在規定的輔料品種范圍內,且每批合同進口輔料金額在10 000美元以下(含10 000美元),不納入保證金臺賬制度管理。
2.保證金臺賬的空轉
所謂保證金臺賬的“空轉”是指加工企業為開展加工貿易在指定的中國銀行開設保證金臺賬,但并不向銀行交付保證金的臺賬運作方式。
(1)按加工貿易企業分類標準已評定為A類的企業,除前述不納入保證金臺賬制定管理的幾種情況外,加工限制類或允許類商品均適用保證金臺賬“空轉”的運作方式;
(2)按加工貿易企業分類標準已評定為B類的企業,加工非限制類商品的,可適用保證金臺賬的“空轉”運作方式。
3.保證金臺賬的實轉
所謂保證金臺賬的“實轉”是指企業在中國銀行開設保證金臺賬后,將保證金存于海關在中國銀行設立的指定賬戶,企業在加工產品出口并辦理核銷手續后,銀 行退還保證金及其相當活期存款的利息的臺賬運作方式。
(1)按加工貿易企業分類標準已評為B類的企業,加工限制類商品,應以“實轉” 方式運作。
(2)貿易企業分類標準已評為C類的企業,無論加工限制類還是允許類的商品,無論合同金額大小,均應以“實轉”方式運作。
三、保稅加工貨物的通關規則
(一)稅收管理
1.全額保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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