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貨物和超期未報關貨物
(一)放棄貨物
1、概述
(1)含義
放棄貨物又稱放棄進口貨物,是指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所有人聲明放棄,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的貨物。
(2)范圍(參見教材187頁)
★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物、對環境造成污染的貨物不得聲明放棄。
2、處理
放棄進口貨物,海關將依法提取變賣,變賣進口貨物所得的價款,先撥付變賣處理實際支付的費用后,再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假如不足以支付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的,按比例分攤。
(二)超期未報貨物
1、概述
(1)含義:指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辦結海關手續的海關監管貨物。
(2)范圍:超過規定期限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貨物
2、處理(重點)
超期未報關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
(1)屬于《法檢目錄》的,檢驗檢疫費用和其他變賣處理實際支出的費用從變賣款中支付。
(2)變賣所得的價款,扣除相關費用和稅款的順序(重要考點)
撥付變賣處理支出的費用——運費、裝卸、儲存費用——進口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增值稅和消費稅)——滯報金
(3)有余款的,自變賣之日起1年內,經進口貨物收發貨人申請,予以返還。
(4)收發貨人應按照規定,補辦進口申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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