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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報關員考試輔導資料: 第五章筆記提煉(23)
第六節 進出口稅費的繳納與退補
一、稅款繳納
(一)繳納地點與方式
1、地點
一般情況:貨物的進出境地
特殊情況:納稅義務人所在地(“屬地納稅”)
2、方式
柜臺支付稅費和網上支付稅費
(二)繳納憑證
1、進出口關稅、進口環節代征稅:適用“海關專用繳款書”
2、滯納金:適用“海關專用繳款書”
3、追征、補征:適用“海關專用繳款書”
4、退稅:適用“收入退還書”
二、稅款退還
(一)退稅的范圍(重點)
以下情況海關核準可予以辦理退稅手續:
1、已繳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稅款的進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
2、已繳納出口關稅的出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并已經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
3、已繳納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
4、散裝進出口貨物發生短卸、短裝并已征稅放行的,如果該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已對短卸、短裝部分退還或者賠償相應貨款的,納稅義務人可以向海關申請退還進口或者出口短卸、短裝部分的相應稅款;
5、進出口貨物因殘損、品質不良、規格不符的原因,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相應貨款的,納稅義務人可以向海關申請退還賠償貨款部分的相應稅款;
6、因海關誤征,致使納稅義務人多繳稅款的。
(二)退稅的期限及要求(掌握期限)
1、進出口貨物的收、發或人或他們的代理人,在繳納稅款后發現多繳稅款的,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向海關申請退稅,逾期海關不予受理。
2、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3、進口環節增值稅已予以抵繳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予退還。已征收的滯納金不予退還。
判斷題(2008年考題)
海關發現多征稅款的,應當立即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但已征收的滯納金不予退還。
答案:對
(三)退稅憑證(“收入退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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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