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0年8月30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產品征收反補貼稅,期限為5年。商務部為此發布了2010年第52號公告(詳見附件1)。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8月30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產品(稅則號列: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除按現行規定征收關稅,還應區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適用稅率和下述計算公式征收反補貼稅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
反補貼稅稅額=完稅價格×反補貼稅稅率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額=(完稅價格+關稅稅額+反補貼稅稅額)×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對應征收反補貼稅產品的詳細描述詳見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報進口白羽肉雞產品的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如果原產地為美國的,還需提供原生產廠商發票。對于申報進口白羽肉雞產品時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且經查驗也無法確定貨物的原產地不是美國的,海關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補貼稅稅率征收反補貼稅;對于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美國,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生產廠商發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單證也無法確定原生產廠商的,海關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應國家中的其他公司適用的反補貼稅稅率征收反補貼稅。
三、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產品征收反補貼稅等方面的問題,海關按照海關總署令第111號和海關總署公告2001年第9號中對反傾銷措施的相關規定比照執行。
四、對于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詳見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29號)之后進口原產于美國的白羽肉雞產品已經繳納的反補貼稅保證金,海關按本公告規定的征收反補貼稅的商品范圍和反補貼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補貼稅,與之同時繳納的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一并轉為進口環節增值稅。上述保證金超出按本公告規定的稅率計算的反補貼稅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進口經營單位可自2010年8月30日起6個月內向征收地海關申請退還;不足部分,不再補征。
特此公告。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0年第52號
2.白羽肉雞產品反補貼稅稅率表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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