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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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優益性
海關職權具有優益性的特點,即海關在行使職權時,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優先權和行政受益權。行政優先權是國家為保障海關有效地行使職權而賦予海關的職務上的優先條件,如海關執行職務受到暴力抗拒時,執行有關公務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予以協助。行政受益權,是指海關享受國家所提供的各種物質優益條件,如中央財政經費等。
(二)海關權力的內容
根據《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海關的權力主要包括:
1.行政許可權
包括對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以及從事海關監管貨物的倉儲、轉關運輸貨物的境內運輸、加工貿易備案、變更和核銷業務的許可,對報關員的報關從業資格許可等權力。
2.稅費征收權
包括代表國家依法對進出口貨物、物品征收關稅及其他稅費;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依法對特定的進出口貨物、物品減征或免征關稅;以及對經海關放行后的有關進出口貨物、物品、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依法補征、追征稅款的權力。
3.行政監督檢查權
行政監督檢查權是海關保證其行政管理職能得到履行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
(1)檢查權
海關有權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
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的檢查不受海關監管區域的限制;對走私嫌疑人身體的檢查,應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內進行;對于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內,海關人員可直接檢查,超出這個范圍,在調查走私案件時,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才能進行檢查,但不能檢查公民住處。
(2)查驗權
海關有權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
(3)查閱、復制權
此項權力包括查閱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制品和其他有關資料。
(4)查問權
海關有權對違反《海關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嫌疑人進行查閱,調查其違法行為。(5)查詢權
海關在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
(6)稽查權
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或者在保稅貨物、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海關監管期限內及其后的3年內,海關可以對于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的會計帳薄、會計憑證、報關單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和有關進出口貨物實施稽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以下簡稱《稽查條例》)規定,海關進行稽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詢問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情況和問題;檢查被稽查人的生產經營場所;查詢被稽查人在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封存有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帳薄、單證等有關資料;封存被稽查人有違法嫌疑的進出口貨物等。
4.行政強制權
海關行政強制權是《海關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得以貫徹實施的重要保障。
具體包括:
(1)扣留權
海關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行使扣留權;
①對違反《海關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以及與之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制品和其他資料,可以扣留。
②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扣留;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8小時。
③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對其中有證據證明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關對查獲的走私犯罪嫌疑案件,應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移送海關偵察走私犯罪公安機構。
(2)滯報、滯納金征收權
海關對超期申報貨物征收滯納金;對于逾期繳納進出口稅費的,征收滯納金。
(3)提取貨樣、施加封志權
根據《海關法》的規定,海關查驗貨物認為必要時,可以徑行提取貨樣;海關對有違反《海關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嫌疑的進出境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對所有為辦結海關手續、處于海關監管狀態的進出境貨物、物品、運輸工具,有權施加封志,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損毀封志或擅自提取、轉移、動用在封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