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關行為規則
1.應在所在地海關關區各口岸辦理報關納稅事宜。經所在地海關核準,可申請辦理異地報關備案。
2.只能為本企業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納稅等事宜,不得代理其他企業報關。
3.要按海關規定聘用合格的報關員,在辦理報關時,要如實向海關申報,遞交合法、齊全、有效的單證,并應對報關員的報關行為負責。
4.要建立健全財務賬冊,真實、完整地記錄進出口經營活動,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完整地保留各種進出口的單證、票據、函電等文件資料。
5.積極協助、配合海關對走私違規情事的調查或稽查。
(二)法律責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自理報關企業的報關權:
(1)違反《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規,經警告無效的;
(2)不履行納稅義務和其他應履行義務的;
(3)經海關年審不合格的;
(4)內部報關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5)因其他原因需要暫停報關權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自理報關企業的報關權,繳銷“自理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證書”:
(1)主管部門已撤銷其進出口經營權或吊銷工商營業執照的;
(2)報關企業解體或并入其他單位的;
(3)犯有走私罪的;
(4)有上述1款規定的情形,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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