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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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其他貿易管制制度
一、對外貿易經營者管理制度
(1)經營權 對外貿經營者可是企業、其他單位、個人(個體工商戶)
貿易經營者資格管理,實行備案登記制。根據法律法規、商務部特批不許登記的除外。
(2)經營范圍
不僅可以進出口本企業的貨物,還可以代辦他人的貨物進出口業務。
對部分進出口商品實施國營貿易管理,或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國營貿易管理。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進出口業務只能由授權企業經營,屬國營范疇但國家允許非授權企業經營的除外,國營貿易不得受非商業因素影響。
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和授權企業的目錄,動態發布。
二、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
主管部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一)出入境檢驗檢疫職責范圍
1、實行目錄管理,目錄內的商品為法定檢驗商品,強制性檢驗。
2、對于目錄外商品實施抽檢,并可根據貿易當事人要求實施檢驗檢疫并制發相關證書;而對于高價值、高技術、復雜的進出口商品,明令要在合同中簽訂監造、裝運前預檢、監裝、以及到貨后最終檢驗和索賠的權利。
(二)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的組成
包括:進出口商品檢驗、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國境衛生監督制度三部分
(1)商品檢驗
1、通過頒布《法檢目錄》實施目錄管理。
2、進出口商檢分為:法定檢驗、合同檢驗、公正鑒定和委托檢驗。
商檢標準有二:國家強制性標準或合同約定標準
(2)動植物檢疫動植物檢疫包括:進境、出境、過境檢驗、經出境攜帶和郵寄物檢疫、出入境運輸工具檢疫。
動植物檢疫管理方式:注冊登記、疫情調查、監測和防疫指導。
(3)衛生檢疫國境衛生監督包括:進出境檢疫、國境傳染病檢測、進出境衛生監督
三、進出口貨物收付匯管理措施
主管部門是:外匯管理局
1、外匯管理范圍:經常項目外匯業務、資本項目外匯業務、金融機構外匯業務、人民幣匯率的生成機制、外匯市場的監督管理。外匯管理的主要形式:通過核銷單實行外匯核銷。
2、出口收匯管理:目的是防止截留外匯,提高收匯率。依據是《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具體內容是:外匯管理局發出核銷單,發貨人或貨代填寫,海關簽注,外管部門憑此和報關單核銷聯進行收匯核銷。
3、進口付匯管理:目的是防止付匯不進口的逃匯行為。
具體辦法是:出口前申請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時海關簽注,進口人憑之與進口報關單付匯證明聯到指定行辦法付匯業務。(基本上與2同)
四、對外貿易救濟措施
(一)反傾銷措施01年我成為世貿成員,世貿組織允許成員國特殊情況下實施貿易救濟。
類型: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
反傾銷反補貼針對價格歧視的不公平貿易行為;保障措施針對進口激增的情況。
* 反傾銷措施:① 臨時反傾銷措施(在初步認定存在傾銷傾向并調查結束前實施)
a、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商務部決定、公告,海關執行)
b、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商務部建議、稅則委員會決定、商務部公告,海關執行)
期限:4+5月
② 最終反傾銷措施:征收反傾銷稅 (程序同臨時反傾銷稅)
(二)反補貼措施
* 反補貼措施:① 臨時反補貼措施 4月 (初裁補貼成立即實施)
擔保形式(現金或者保函)征收臨時反補貼稅。
② 最終反補貼措施:征收反補貼稅。 (終裁補貼成立起實施,終裁前要磋商)
(商務部建議、稅則委員會決定、商務部公告、海關執行。)
(三)保障措施: ① 臨時保障措施: 增加關稅(懲罰性)。不超過200天,計入保障總期限。
可不經磋商實施,如事后調查不能確認進口對國內產業形成損害或損害威脅,應退還所征稅。
② 最終保障措施,可提高關稅、純粹數量限制和關稅配額等形式。期限:4+4年。
救 濟 措 施 對 比
措施適用對象條件實施形式實施期限
反傾銷價格歧視等不公平貿易或競爭低價傾銷現金保證金、價格承諾、保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起,不超過4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延長至9個月。
反補貼同上政府補貼同上臨時反補貼措施公告起不超過4個月。
保 障公平條件下的數量猛增數量激增加征關稅、關稅配額、數量配額。臨時保障措施不得超過200天,最終保障措施一般不超過4年,特殊情況下總期限不得超過10年。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