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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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未經授權擅自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內,不受理違法行為人從事國營貿易管理貨物進出口業(yè)務的申請,或者撤銷已給予其從事其他國營貿易管理貨物進出口的授權。
第六十一條進出口屬于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出口屬于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進出口屬于禁止進出口的技術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出口屬于限制進出口的技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自前兩款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處罰判決生效之日起,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在三年內不受理違法行為人提出的進出口配額或者許可證的申請,或者禁止違法行為人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貨物或者技術的進出口經營活動。
(61條和62條相比較,更容易的掌握記住)
第六十二條從事屬于禁止的國際服務貿易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屬于限制的國際服務貿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禁止違法行為人自前款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處罰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經營活動。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禁止違法行為人自前款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處罰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的對外貿易經營活動。
第六十四條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被禁止從事有關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在禁止期限內,海關根據(jù)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禁止決定,對該對外貿易經營者的有關進出口貨物不予辦理報關驗放手續(xù),外匯管理部門或者外匯指定銀行不予辦理有關結匯、售匯手續(xù)。
第六十五條依照本法負責對外貿易管理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依照本法負責對外貿易管理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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