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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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稽查人的法律責任
(1)被稽查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海關應當制發“限期改正通知書”交被稽查人,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關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海關取消其報關資格,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①向海關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
②拒絕、拖延向海關提供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
③轉移、隱匿、纂改、毀棄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
(2)被稽查人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編制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海關應當制發《限期改正通知書》交被稽查人,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海關取消其報關資格,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2、海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海關工作人員在稽查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