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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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報關單位
第二講
一、學習方法與技巧
本節內容是向學員介紹什么是報關單位、報關單位的類型及報關單位的報關業務范圍、職責義務及法律責任。本節內容,根據2005年6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編寫,請學員了解報關單位的類型、概念和掌握報關單位的業務范圍、職責義務及法律責任。關于報關單位的法律責任按照04年11月1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在輔導中進行了調整,請學員注意。
二、主要知識點
報關單位的概念、報關單位的類型、報關單位的報關業務范圍、職責、義務、報關行為規則和報關單位的法律責任。本節內容是按照海關總署2005年發布的第127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整理編寫。
三、難點解析
(一)報關單位的概念
報關單位是指:依法在海關注冊登記的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
《海關法》第十一條規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必須依法經海關注冊登記。報關人員必須依法取得報關從業資格。未依法經海關注冊登記的企業和未依法取得報關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報關業務。”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向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納稅手續的企業實行向海關辦理注冊登記的管理制度。因此,只有完成向海關注冊登記手續,取得報關權的境內法人、組織和個人才能成為報關單位,從事有關報關活動。另外,報關單位必須能獨立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報關單位的類型
《海關法》將報關單位劃分為兩種類型,即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和報關企業。
1、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
我國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向國務院對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并直接進口或出口有關貨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簡單地講,就是有進出口經營權并對外成交的、依法準予進出口貨物的境內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所稱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與國際貿易運輸單據上的“收發貨人”可能會有不同。運輸單據上的收貨人(Consignee)有時是進口人,但根據國際慣例,有時發貨人指定自己為收貨人,比如采用《INCOTERMS2000》中的D組貿易術語;也有些信用證開證行為了控制自己的風險,要求運輸單據上的抬頭為開證行。對于出口貨物,運輸單據上的發貨人(Consignor,Shipper)有時會是境外的買方,比如采用FOB或FCA等貿易術語成交的情況。另外,這里所稱的收發貨人也不同于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收貨單位和發貨單位。根據報關單填制規范的規定,進出口貨物的收貨單位是指在境內的最終消費、使用單位;發貨單位是指出口貨物的生產單位或者銷售單位,包括已經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單位,也包括尚未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委托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單位進口或出口貨物的單位。
對于由境內企業留購的展覽品、樣品和廣告品等,其購買人為收貨人。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單位不得進口或出口貨物。所以,海關原則上不接受這樣的企業、單位報關。但考慮到某些單位的特殊需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事進出口活動的單位,經海關批準可以向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例如,境內某學校接受境外某學校贈送的教學設備等。在這種情況下,這些單位經向海關注冊登記后也可以是報關單位。
我國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主要有貿易型、生產型、倉儲型的企業等。這些企業一般都有進出口經營權,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經海關注冊登記,取得報關資格后,只能為本企業的進出口貨物辦理報關納稅等事宜。我們稱這些報關單位為自理報關企業。
上面所講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中的貿易型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是指流通型的各類進出口公司,就是這類公司從境外購買貨物進口以后,將貨物在境內銷售;或者該類企業在境內購買商品銷售到境外。生產型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是指:經向外經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然后向海關進行報關注冊登記,報關出口本企業生產的自產產品;或者經向外經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經營加工貿易,然后向海關進行報關注冊登記,進口料件,由本企業生產產品出口;倉儲型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一般是指,經向外經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然后向海關進行報關注冊登記,經營中轉貿易的保稅倉庫或者保稅區的企業。
2、報關企業
報關企業是指:按照海關規定向海關申請報關注冊登記許可經海關準予注冊登記 ,接受進出口收發貨人的委托,以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向海關辦理代理報關業務、從事報關服務的境內企業法人。屬于代理報關類型。
目前,我國的報關企業主要有,主營報關服務兼營其他有關業務的企業,如各類報關公司或報關行;還有主要經營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和國際運輸工具代理業務同時兼營報關服務服務的企業,如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公司、國際運輸工具代理公司、國際貨物快遞運輸公司、進出口物流公司等。這些報關企業從事代理報關業務必須經海關批準許可并向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三)報關單位的報關業務范圍:
1、按照規定如實申報進出口貨物的商品編碼、實際成交價格、原產地及相應優惠貿易協定代碼等,并辦理填制報關單、提交報關單證等與申報有關的事宜;
2、 申請辦理繳納稅費和退稅、補稅事宜;
3、申請辦理加工貿易合同備案、變更和核銷及保稅監管等事宜;
4、 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減稅、免稅等事宜;
5、辦理進出口貨物的查驗、結關等事宜。
6、應當由報關單位辦理的其他報關事宜。
(四)報關單位的行為規則
1、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報關行為規則
(1)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按照規定到所在地海關辦理報關單位的注冊登記手續。
(2)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經向海關注冊登記后,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各口岸或者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辦理本企業的報關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三年,屆滿前30日到注冊地海關辦理換證手續。
(3)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通過本企業所屬報關員辦理報關業務或者委托海關準予注冊登記的報關企業,由報關企業所屬的報關員,代為辦理報關業務。不得委托未取得注冊登記許可、未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的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報關業務。
(4)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只能為本單位進出口貨物辦理報關納稅等事宜,不能代理其他單位辦理報關手續。
(5)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妥善保管海關核發的注冊登記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發生遺失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及時書面向海關說明情況,并在報刊聲明作廢。海關自收到情況說明和報刊聲明證明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予以補發。在補辦期間,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可以辦理報關業務。
(6)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報關專用章可以在全國各口岸地或者海關監管業務集中地通用,有多枚報關專用章的,應當按照次序注明編號。
(7)所屬的報關員離職,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自報關員離職之日起七日內向海關報告并將報關員證件交注冊地海關予以注銷。報關員未向報關單位交還報關員證件的,應當在報刊聲明作廢,并向注冊地海關辦理注銷手續。 [Page]
2、報關企業的報關行為規則
(1)報關企業應經直屬海關注冊登記許可后,到企業所在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由海關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注冊登記證書》,方能進行報關業務。
(2)報關企業可以在取得注冊登記許可的直屬海關關區內各口岸或者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以及經許可設立分支機構的口岸或者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從事報關服務。
(3)報關企業應對其分支機構和所屬報關員的報關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4)報關企業應當與委托方簽訂書面的委托協議,委托協議應當載明受托報關企業名稱、地址、委托事項、雙方責任、期限、委托人的名稱、地址等內容,由雙方簽章確認;報關企業在報關時,應向海關出示委托人的正式委托書,并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合理審查,其審查的內容包括: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等;
——有關進出口貨物的合同、發票、運輸單據、裝箱單等商業單據;
——進出口許可證件及隨附單據;
——海關要求的加工貿易手冊(紙質的或者電子數據的)及其他進出口單證。
報關企業為未對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提供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審查義務或違反海關規定申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 報關企業應按照海關要求協助海關與委托人聯系,提供委托人與報關納稅有關的文字資料;
(6) 報關企業不得出借其名義,供他人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事宜;亦不得借用他人的名義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納稅業務。
(7) 報關企業申報進出口的貨物,應按照海關規定的時限申報和代委托人繳納稅款,逾期由海關按照規定征收滯報金、滯納金。超過規定期限仍未申報的由海關按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8) 報關企業應當妥善保管海關核發的注冊登記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發生遺失的,報關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向海關說明情況,并在報刊聲明作廢。海關自收到情況說明和報刊聲明證明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予以補發。在補辦期間,報關單位可以辦理報關業務。
(9) 報關企業應依法建立賬冊和營業紀錄。并應真實、正確、完整地記錄其受托辦理報關納稅等事宜的所有活動,詳細記錄進出口時間、收發貨單位、報關單號、貨值、代理費等內容,完整地保留委托單位提供的各種單證、票據、業務函電,接受海關稽查。
(10)報關企業所屬的報關員離職,應當自報關員離職之日起七日內向海關報告并將報關員證件交注冊地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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