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審定:
(一)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包括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二)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
指該貨物出口銷售時,賣方為出口該貨物向買方直接收取或間接收取的價款總額。
(三)不計入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稅收、費用(考點)
1、出口關稅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2、輸出地點裝載后的運費及相關費用、保險費
3、在貨物價款中單獨列明由賣方承擔的傭金
(四)出口貨物其他估價方法(了解)
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計算公式:
出口貨物完稅價格=FOB-出口關稅
=FOB/(1+出口關稅稅率)
四、海關估價中的價格質疑程序和價格磋商程序
(一)海關估價中的價格質疑程序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應自收到價格質疑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供相關資料或者其他證據,證明其申報價格真實、準確或者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未影響成交價格。除特殊情況外,延期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二)價格磋商程序
納稅義務人需自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價格磋商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海關進行價格磋商。
(三)海關不進行價格質疑程序和價格磋商的情形
(1)同一合同項下分批進出口的貨物,海關對其中一批貨物已經實施估價的;
(2)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下或者關稅及進口環節稅總額在人民幣2萬元以下的;
(3)進出口貨物屬于危險品、鮮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廢品、舊品等的;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五、納稅義務人在海關審定完稅價格時的權利和義務(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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