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海關事務擔保制度
一、概述
(一)含義(了解)
是指與進出境活動有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向海關申請從事特定的經營業務或者辦理特定的海關事務時,以向海關提交現金、保函方式,保證行為的合法性或保證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其承諾的義務的法律行為。
(二)性質(了解)
1、履行性 2、懲罰性 3、補償性
二、海關事務擔保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海關事務擔保的適用
1、 一般適用(包括8種情形)(重要考點)
①海關歸類或估價不明確
②不能交驗有關單證
③正在辦理減免稅手續
④收發貨人請求緩繳稅款的
⑤暫準進出境貨物(包括ATA單證貨物)
⑥將未放行的貨物暫時存放在海關監管區之外的場所
⑦進口保稅貨物
⑧有違法嫌疑,但不予以沒收的進出口貨物,當事人請求予以放行貨物的
2、其他適用(包括5種情形)(重要考點)
①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的跡象的;
②申請扣留有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或者申請放行有嫌疑侵犯專利權的貨物的
③經過初步裁定傾銷、補貼成立,國務院主管部門公告決定要求提供擔保的產品
④有違法嫌疑,無法扣留或不便扣留的;
⑤受海關行政處罰的境內沒有永久性住所的當事人,對海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或者離境前不能繳清罰款、違法所得和依法追繳的貨物、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的。
歷年考題 (多選題)
海關事務擔保的范圍包括:
A、海關歸類或估價不明確,并因此未能辦妥有關進出口手續,收發貨人要求先放行貨物的
B、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有違法嫌疑,但依法不予以沒收的進出口貨物,當事人請求先予放行貨物的
C、正在向海關申請辦理免稅手續,而貨物已運抵口岸,亟待提取或裝運,收發貨人要求海關緩辦進出口納稅手續的
D、申請扣留或放行有侵犯知識產權嫌疑的進出口貨物的
答案:ABC
3、免予適用
(1)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可以免除擔保的,則可免除擔保。
(2)“免除擔保”優先于“憑擔保放行”
4、不予適用(重要考點)
不得進行擔保的(2種情況)
①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
②法律規定不能夠擔保的其他情形
(二)擔保人的資格及擔保責任(了解)
1、擔保人的資格
2、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三)擔保的主要方式(重要考點)
1、人民幣、可自由對換的外幣
2、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
3、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保函、ATA單證冊)
4、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財產、權利
單選題(05年考題)
擔保人可以以下列財產、權利向海關提供擔保( )
A、人民幣存單 B、各種外幣 C、政府主管部門的保函 D、中國人民銀行的保函
答案:A
(四)海關事物擔保的實施
采用擔保資金和擔保函
1、擔保資金與擔保函的使用
(1)擔保資金的使用
①保證金,適用下列8種情形(重要考點,P389)
A、海關尚未確定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進口貨物物品數量等征稅要件的;
B、正在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的;
C、申請延期交納稅款的;
D、暫時進出境的;
E、進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F、因殘損、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或者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時,原進口貨物尚未退運出境或者尚未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或者原出口貨物尚未退運進境的;
G、對緝私、稽查查獲的執行風險較大的追征補征稅款情事的;
H、其他按照有關規定應當收取稅款保證金的情形。
②風險擔保金包括(重要考點,P390)
A、對實施聯網監管的相關加工貿易企業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B、 對加工貿易貨物物品備案征收的風險擔保金;
C、對同一經營單位申請將剩余料件結轉到另一工廠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D、對從事轉關運輸的企業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E、 對加工區之間往來的貨物物品不能按照轉關運輸辦理的企業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F、 對進口貨物收貨人在申請減免滯報金期間因故需先行提取貨物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G、對租賃進出口貨物物品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H、其他按照有關規定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③抵押金包括(重要考點,P390)
A、對無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工具收取的等值抵押金;
B、對受海關處罰,在出境前未繳清罰款、違法所得和依法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的當事人收取的抵押金;
C、對涉及知識產權保護收取的抵押金;
D、其他按照有關規定收取的抵押金;
(2)擔保函的使用
除上述須用擔保資金申請擔保的外,擔保人均可以保證函方式申請擔保。
在實施保證函擔保時,因擔保人所要擔保的情況不同,在實際使用時,對擔保人的身份亦有相應的要求。
2、擔保的作出
(1)擔保申請
凡符合申請擔保條件的貨物,由擔保人向辦理有關貨物進出口手續的海關申請擔保,由海關審核并確定擔保的方式。
(2)提供擔保
3、擔保的銷案
在擔保人履行了向海關承諾的義務后,海關將退還擔保人已繳納的擔保資金,或注銷已提交的保證函。至此,擔保人的擔保義務將予以解除。
對以擔保資金方式提供擔保的,其退還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1)當事人在擔保期內履行納稅義務的,海關業務部門應自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辦理退款手續。退款應通過銀行轉帳辦理,無法辦理銀行轉帳的可以退還現金。
(2)自退還通知書開出之日起超過60天當事人未來辦理退款手續的,海關業務部門負責發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超過90天當事人仍未來辦理退款手續的,海關視同放棄資金上繳國庫。
4、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對未能在擔保期限內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的,海關采取以下措施:
(1) 以擔保資金擔保的,海關應自擔保期滿3個工作日內辦理擔保資金的扣繳入庫手續,繳庫后尚有結余的,按規定退還原當事人。
(2) 按《海關法》第60條的規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3) 按《海關法》第61條的規定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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