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分類通關改革,提高通關效率,降低企業通關成本,海關總署決定在全國海關出口貨物領域和部分海關進口貨物領域開展報關單證企業暫存試點。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暫存報關單證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分類通關作業模式,經海關批準免于現場遞交并由企業暫行保管的,不涉及許可證件,不涉及征稅、減免稅且無需查驗的報關單及其隨附單證(以下簡稱報關單證)。
二、企業暫存報關單證分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自行暫存”和報關企業“集中代存”兩種類型。
三、出口報關單證企業自行暫存和集中代存試點在全國海關全面開展;進口報關單證企業自行暫存和集中代存試點在上海、南京、青島、黃埔海關開展。
四、試點海關范圍內A類及以上類別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申請并經注冊地海關認證和驗收后,可自行暫存在注冊地海關申報的報關單證;試點海關范圍內A類及以上類別報關企業申請并經注冊地海關認證和驗收后,可暫存其代理的注冊地在本關區(指企業注冊地所在直屬海關)范圍內的A類及以上類別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須代理報關企業與被代理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簽訂代理協議)在報關企業主管地海關申報的報關單證。
五、海關對自愿申請開展報關單證自行暫存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和集中代存的報關企業進行審核評估,并對企業單證保管的硬件設施和單證管理制度進行實地驗收。企業必須有滿足紙質單證檔案保管要求的專用場所和設施,配備計算機和軟件用于單證理單和檔案管理,并制訂報關單證管理制度,安排專人負責報關單證的歸檔、保管、接待查閱和安全防范工作。
六、海關對單證暫存企業的報關單證管理狀況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企業暫存單證保管庫房的安全性、理單歸檔的及時性、紙質單證檔案的完整性、所存單證內容與海關電子數據的一致性以及相關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等。
本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報關單證企業自行暫存和集中代存準入條件和驗收標準(試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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