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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法》及有關知識講座提綱

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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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法》及有關知識講座提綱

第一部分 海關法有關知識
一、 海關法的性質和任務
(一) 什么是海關,如何設立
海關的定義:根據《海關法》第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海關首先是行政機關,是需要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機關。是什么性質的行政管理機關,就是對進出關境(簡稱進出境)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機關。
海關的設立:根據《海關法》第三條的規定,國務院設立海關總署,統一管理全國海關。設立的原則:1、海關機構層級關系一般為海關總署、直屬海關、隸屬海關三級,垂直設立;2、海關隸屬關系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3、設關原則與行政區劃無必然的聯系。他屬于國務院的直屬機構,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海關。海關的隸屬關系,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向海關總署負責。設立海關應當經國務院許可。海關總署下轄直屬海關,直屬海關管理隸屬海關,什么是直屬海關:根據《海關法》第一百條的規定,是指直接由海關總署領導,負責管理一定區域范圍內的海關業務的海關。隸屬海關,是指由直屬海關領導,負責辦理具體海關業務的海關。以上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1、海關事務屬于中央事權;2、采取垂直領導體制;3、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二) 海關的任務
根據《海關法》第二條的規定,海關依據《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一)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二)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三)查緝走私。(四)編制海關統計。(五)辦理其他海關業務。
(三) 海關的權力及行使原則
海關的權力是指國家為保證海關依法履行職責所給予海關的權力,是一種公共行政職權,具有強制性、執行性、權力和職責統一性。
1、 檢查權;
2、 查閱權
3、 查問權
4、 查閱、復制權
5、 查驗權
6、 扣留權
7、 調查權
8、 查詢存款、匯款權
9、 追緝權
10、 配備和使用武器權。
以上權力在海關法第六條有詳細的規定,行使上述權力應當符合以下原則:
1、 合法原則
2、 適當原則
3、 依法獨立行使的原則
4、 依法受到保障原則。
(四) 緝私體制和緝私警察的地位
海關法第四條、第五條對我國緝私警察的地位和我國現行的緝私體制進行了明確規定。國家現行的緝私體制是“聯合緝私、統一處理、綜合治理”,“海關負責組織、協調、管理查緝走私工作”,“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配合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這在明確打私是海關、公安、工商等執法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的共同任務的同時,也明確了海關是打擊走私的主管部門,確立了海關在打擊走私工作中的主導地位。
二、 進出境運輸工具通關規則
(一)運輸工具必須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或雖未設立海關,但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地點進出境。根據《海關法》第八條規定: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必須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況下,需要經過未設立海關的地點臨時進境或者出境的,必須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并依照海關法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二)進出境的船舶、火車和航空器等運輸工具的承運人或者有關當事人(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將其到達或駛離的時間事先通知海關。《海關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包括到達和駛離時間、停留地點、停留期間更換地點以及裝卸貨物、物品時間,都應當事先通知海關。
(三)進境的運輸工具在進境以后向海關申報以前,出境的運輸工具在辦結海關手續以后出境以前,嚴格按照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路線行進。當交通主管部門沒有規定時,則按海關指定的路線行進。[Page]
(四)承運人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單證的義務。
根據《海關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進出境運輸工具到達或駛離設立海關的地點時,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單證,及《海關法》第十七條規定:貨物、物品裝卸完畢并接受海關監督和檢查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向海關遞交反映實際裝卸情況的交接單據和記錄,上下進出境運輸工具的人員攜帶物品的,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并接受海關檢查。
(五)承運人接受海關對運輸工具檢查和監管的義務。
如上所述的在如實申報、交驗單證后,均應當接受海關的監管和檢查。根據《海關法》第十八條規定,海關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時,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到場,并根據海關要求開啟艙室、房間、車門,有走私嫌疑的,還應當開拆某些運輸工具的部位和搬移貨物、物品。海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員隨運輸工具執行職務,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提供方便。
(六)進出境運輸工具經營范圍變化時承運人的義務。
當進出境的船舶和航空器業務經營范圍發生變化,如改營境內運輸業務時,其承運人應向海關海關報告并經海關同意。對于改營境內運輸業務的運輸工具,承運人應將原來營運所需在境外裝載或攜入的物品或備件、燃料等向海關辦結海關手續。對于兼營境內運輸業務的進出境運輸工具,其承運人應按海關監管要求的條件從事業務。第二十條的規定。
(七)進出境運輸工具改變載體性質時承運人的義務。
當作為載體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或出境的境內運輸工具,要改變其載體的性質,作為貨物或物品轉讓或移作他用時,其承運人必須先向海關辦理作為載體的結關手續,然后再向海關辦理作為貨物或物品進口或出口的海關手續并繳納關稅,才能解除海關監管。根據《海關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向海關辦理手續并繳納關稅,不得轉讓或者移作他用。
(八)對某些特定船舶承運人規定的義務。
根據《海關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于沿海航行的客貨輪船、在沿海直至公海捕魚的漁船和在領海、公海從事石油勘探和采集、科學考察、運輸給養、海上執法等等種船舶,因其工作性質關系,和同在海上作業的外國籍或港臺地區船舶無法隔離時。為嚴密海關監管,海關法規定了上述船舶的承運人,未經海關同意,不得載運或者換取、買賣、轉讓進出境貨物、物品。
(九)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派生的承運人的義務。
船舶和航空器在運輸過程中,因臺風、海嘯等自然因素或機械故障等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為避免人身和財產遭受更大危害,被迫在我國關境內未設立海關的地方停迫、降落或者拋擲、起卸貨物物品時,承運人負有立即向附近海關報告、接受海關監管的義務。這是根據《海關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僅限于船舶和航空器。注意對不可抗力的理解。
三、 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則
作為海關,主要職責就是管理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怎樣行使管理職權呢?根據《海關法》規定了進出境貨物通關時,行政管理相對人應承擔的義務和享有的權利。
(一) 收發貨人和報關代理人的義務
1、 在法定期限內如實報關的義務
貨物進出境時,收發貨人或其報關代理人負有在法定期限內如實向海關申報的義務。法定期限是根據《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進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準的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二十四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超過了法定報關期限,應視為不履行法定義務而要承擔支付滯報金或不予按時出口的法律后果。如實報關的義務,是由報關單的法律特征所決定的。報關單作為貨物通關的法律文書,是收發貨人或其報關代理人就進出境貨物的全部法定要件向海關所作的書面申明,除在填寫報關單的過程中因對有關事項不明了或不熟悉而有誤,由海關退回更改或補充的情況外,一旦申報人正式向海關呈交報關單后,便具有不可更改和不可撤銷的法律特征,申報人要對自己的書面聲明承擔全部法律后果,所有在書面聲明中發生的偽報、瞞騙行為都將作為不履行法定義務而要承擔違反海關法的法律責任。
這里所說的海關接受,根據《海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是指報關人通過紙質報關單和電子數據報關單向海關申報后,海關收下報關單并已登錄,所有數據已傳輸到海關的計算機里,海關并作了反饋。對于因技術或運輸工具配載等原因需要對報關單作修改的,又不涉及征稅、貿易管制等內容(海關法規定是“確有正當理由”),經海關同意,可作修改,其錯誤部分可不按違法處理。
2、 交驗法定單證的義務
進出境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報關代理人在向海關呈交報關單的同時,還應根據貨物的性質及所適用的通關程序,負有交驗法定單證義務,以佐證其在報關單上所作的聲明。報關單證包括報關單和其他與報關單相對應的單證如提單、合同、發票、裝箱單、艙單等,及海關要求提供的其他單證,如知識產權狀況證明等。
3、 配合查驗的義務
當海關決定查驗某貨物時,收發貨人或其報關代理人必須接受,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拒絕被查驗,而且在查驗時,收發貨人或報關代理人均應到場,并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為海關的查驗提供方便。根據《海關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徑行開箱查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經收發貨人申請,海關總署批準,其進出口貨物可以免驗。根據《海關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海關在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時,損壞被查驗的貨物、物品的,應當賠償實際損失。
4、 繳納稅款或提供擔保的義務
繳納稅款是收發貨人的法定義務,進出口貨物除法定免稅、零稅或海關批準免稅的外,收發貨人或報關代理人負有繳納應繳稅款或提供擔保的義務。根據《海關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除海關特準的外,繳納稅款或提供擔保后,由海關簽印放行。提供擔保也是有規定的,根據《海關法》第六十六條有規定。
5、 享受特定減免關稅進境貨物的收貨人的義務
經海關批準享受特定減免關稅進境的貨物,《海關法》為其收貨人設定負有將貨物用于特定地區、特定企業和特定用途的義務。根據《海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特定地區、特定企業和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可以減免稅,未經海關核準并補繳稅款,不得移作他用。否則,要承擔違反海關法的法律責任。這一條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6、 不得侵犯海關監管貨物的義務
海關監管貨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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