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1. 報關程序——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運輸工具負責人、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關的規定,辦理貨物、物品、運輸工具進出境及相關海關事務的手續和步驟。
2. 電子報關——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通過計算機系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有關要求,向海關傳送報關單電子數據,并備齊隨附單證的申報方式。
3. 中國電子口岸系統——又稱口岸電子執法系統,簡稱電子口岸,是指與進出境貿易管理關聯的國務院12個有關部委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電子計算機技術,以本部委管理的進出口業務信息為基礎建立的一個公共數據庫,以期達到為相關政府部門提供跨部門、跨行業管理核查,為進出口企業提供網上辦理各種進出口業務的國家信息系統。
4. 電子通關系統——是指海關利用現代計算機技術和信息網絡技術對貨物進出口進行全面信息化管理的一整套項目的總稱。
5. 一般進出口貨物——是指在進出境環節繳納了應征的進出口稅費并辦結了所有必要的海關手續,海關放行后不再進行監管的進出口貨物。
6.進出口申報——是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依照《海關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地點,采用電子數據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形式,向海關報告實際進出口貨物的情況,并接受海關審核的行為。
7.海關查驗——是指海關依法確定進出境貨物的性質、價格、數量、原產地、貨物狀況等是否與報關單上已申報的內容相符,對貨物進行實際檢查的行政行為。
8.徑行開驗——是指海關在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自行開拆貨物進行查驗。
9.海關監管貨物——是指已進境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進口貨物和已向海關申報尚未出境的出口貨物。包括一般進出口貨物,過境、轉運、通運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暫時進出口貨物,保稅貨物和其他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進出境貨物。
10 海關進出境現場放行——是指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的申報、審核電子數據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及隨附單證、查驗貨物、征收稅費或接受擔保以后,對進出口貨物作出結束海關進出境現場監管決定,允許進出口貨物離開海關監管現場的工作程序。
11.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準未辦結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后復運出境的貨物。
12.加工裝配類保稅貨物——是指專為加工、裝配出口產品而從國外進口且海關準予保稅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材料、輔助材料以及用這些料件生產的成品、半成品。
13.來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境外企業提供,經營企業不須要付匯進口,按照境外企業的要求進行加工或裝配,只收取加工費,制成品由境外企業銷售的經營活動。
14.進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制成品由經營企業外銷出口的經營活動。
15. 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是指加工貿易企業持合法的加工貿易合同到主管海關備案,申請保稅并領取加工貿易登記手冊或其他準予備案憑證的行為。
16. 加工貿易合同報核——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加工貿易合同履行完畢或終止合同并按照規定對未出口部分貨物進行處理后,按照規定的期限和程序向加工貿易主管海關申請核銷要求結案的行為。
17. 加工貿易合同核銷——是指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加工復出口并對未出口部分貨物辦妥有關海關手續后,憑規定單證向海關申請解除海關監管,海關經審查屬實,予以辦理解除海關監管的行政行為。
18. 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企業經過批準將保稅進口料件生產的產品直接結轉給另一海關關區內加工貿易企業,由后者進行深加工后再出口的一種加工貿易業務。
19. 異地加工貿易——是指一直屬海關關區內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將進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屬海關關區內加工生產企業加工成品回收后,再組織出口的加工貿易。
20. 保稅工廠——是指由海關批準的專門從事保稅加工的工廠或企業。
21. 保稅集團——是指經海關批準,由一個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牽頭,在同一個關區內,同行業若干個加工企業聯合對進口料件進行多層次、多工序連續加工,直至最終產品出口的企業聯合體。
22. 加工貿易經營企業——是指負責對外簽定加工貿易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準獲得來料加工經營許可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
23. 加工貿易加工企業——是指接受經營企業委托,負責對進口料件進行加工或者裝配,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或者由經營企業設立的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并辦理工商營業證的工廠。
24. 加工貿易單耗——是指加工貿易加工企業在正常生產條件下加工生產單位出口產品所耗用的進口料件的數量。
25. 加工貿易外發加工——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因自身生產工序限制,經海關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委托承攬企業對加工貿易貨物的某道工序進行工,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加工后的產品運回本企業并最終復出口的行為。 [Page]
26. 保稅倉庫——是指經過海關批準設立的專門存放保稅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的倉庫。
27. 保稅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具有保稅加工、儲存、轉口功能的由海關監管的特定區域。
28. 出口加工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專門從事保稅加工的由海關進行封閉式監管的特定區域。
29. 特定減免稅貨物——是指海關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準予減免稅進境,使用于特定地區、特定企業、特定用途的貨物。
30. 特定地區——是指我國關境內由行政法規規定的某一特別限定區域,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進口貨物只能在這一特別限定的區域內使用。
31. 特定企業——是指由行政法規專門規定的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待遇的進口貨物只能由這些專門規定的企業使用。
32. 特定用途——是指行政法規專門規定的,享受減免稅優惠進口的貨物可以且只能用于該類用途。
33. 暫準進出境貨物——是指為了特定目的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境或暫時出境,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或進境的貨物。
34. ATA單證冊——全稱《暫準進口單證冊》,是世界海關組織(WCO)通過的《貨物暫準進口公約》及其附約和《ATA公約》確定的,用于替代各締約方海關暫準進境貨物的報關單和稅費擔保文書。
35. 過境貨物——是指從境外啟運,在我國境內不論是否換裝運輸工具,通過陸路運輸,繼續運往境外的貨物。
36. 轉運貨物——是指由境外啟運,通過我國境內設立海關的地點換裝運輸工具,而不通過我國境內的陸路運輸,繼續運往境外的貨物。
37. 通運貨物——是指由境外啟運,由船舶、航空器載運進境并由原運輸工具繼續載運出境的貨物。
38. 進出境快件——是指進出境快件營運人以向客戶承諾的快速商業運作方式承攬、承運的進出境貨物、物品。
39. 無代價抵償物——是指進出口貨物在海關放行后,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不符原因,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與原貨物相同或者與合同規定相符的貨物。
40. 進出境修理貨物——運出境或者運進境進行維護修理后復運進境或者復運出境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以及為維修這些貨物需要進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
41. 出料加工貨物——是指我國境內企業運到境外進行技術加工后復運進境的貨物。
42. 溢卸進境貨物——是指未列入進口載貨清單、運單的貨物,或者多于進口載貨清單、提單或運單所列數量的貨物。
43. 誤卸進境貨物——是指將本應運往境外港口、車站或境內其他港口、車站但卻在本港(站)卸下的貨物。
44. 放棄進口貨物——是指進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其所有人聲明放棄的,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的貨物。
45. 超期未報關貨物——是指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辦結海關手續的海關監管貨物。
46. 一般退運貨物——是指因質量不良或交貨時間延誤等原因,被國內外買方拒收或因錯發、錯運造成的溢裝、漏卸而退運的貨物。
47. 直接退運——是指進口貨物進境后向海關申報,但由于特殊原因無法繼續辦理進口手續,經主管海關批準將貨物全部退運境外的貨物。
48. 退關貨物——又稱出口退關貨物,指出口貨物在向海關申報出口后被海關放行,因故未能裝上運輸工具,發貨單位請求將貨物退運出海關監管區不再出口的貨物。
49. 轉關運輸——是指進出口貨物在海關監管下,從一個海關運至另一個海關辦理某項海關手續的行為。
50. 進境地——是指貨物進入關境的口岸。
51. 出境地——是指貨物離開關境的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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