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準進出境貨物進出口關稅
1、第二類暫準進出境貨物,海關按照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出境之日適用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按月征收稅款。
2、暫準進出境貨物在規定期限屆滿后不再復運出境或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報進出口及納稅手續,繳納剩余稅款。
3、計征稅款的期限為60個月,不足一個月但超過15天的,按一個月計征;不超過15天的,免予計征。
公式:每個月關稅稅額=關稅總額×(1÷60)
每個月進口環節代征稅稅額=進口環節代征稅總額×(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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