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義
1、概念: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加工、裝配后復運出境的貨物。
2、保稅加工(加工貿易保稅貨物)的形式:來料加工、進料加工
(二)特征
1、料件進口暫緩納稅,成品出口除另有規定外無需繳納關稅
2、料件進口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于交驗進口許可證件,成品出口時凡屬于許可證件管理的,必須交驗出口許可證件
3、進出境海關現場放行并未結關
(三)范圍
1、料件
2、成品、半成品
3、副產品、殘次品、邊角料和剩余料件
(四)管理
海關對保稅加工貨物的監管模式:
(五)海關對于保稅貨物監管的基本特征:(5點)
1、商務審批
經過商務主管部門審批才能進入向海關備案的程序
(1)審批加工貿易合同(紙質手冊、電子手冊)
(2)審批加工貿易經營范圍(電子賬冊)
2、備案保稅
凡準予備案的加工貿易料件進口時可以暫不辦理納稅手續。海關批準貨物保稅的原則有三個:
(1)合法經營---貨物合法、企業合法、證件合法
(2)復運出境---所有保稅貨物的經加工、裝配后應該復運出境,且進出基本平衡
(3)可以監管---加工環節、進出境環節海關都可以監管。
3、納稅暫緩
保稅貨物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屬于暫時免納稅費,而不是免稅,待貨物最終流向確定后,海關再決定征稅或免稅。
引出的兩個問題:
(1)保稅加工貨物經批準不復運出境,在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代征稅時要征收緩稅利息(邊角料和特殊監管區域的保稅加工貨物除外)
(2)料件進境時未辦理納稅手續,適用海關事務擔保,手續按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執行。
臺帳制度的核心內容是不同地區的加工貿易企業(AA、A、B、C、D)和加工貿易涉及的進出口商品(禁止、限制、允許類)實行分類管理。
※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分類管理的具體內容參見教材96頁。(重點)
4、監管延伸
監管的時間、地點都延伸。
※監管地點:
☆一般進出口貨物:進境口岸的海關監管場所
☆保稅貨物:運離進境口岸海關場所后,進行加工、裝配的地點均是海關監管的地點 。
※監管時間:
☆一般進出口貨物:進境起至提取貨物止。
☆保稅貨物:提取貨物之日起(海關保稅監管開始),至完成倉儲、加工、裝配后復運出境或辦結海關手續之日止。
(1)準予保稅的期限;
指經海關批準保稅后,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的時間限制。
(2)申請核銷的期限
指保稅貨物的經營人,向海關申請核銷的最后期限。
準予保稅的期限和申請核銷的期限
5、核銷結關
保稅加工貨物(出口加工區除外)要經過海關的核銷后才能“結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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