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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報關員考試輔導資料: 第五章筆記提煉(17)
(四)優惠原產地申報要求(了解)
1、進口貨物申報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貨物不適用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
(1)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貨物申報進口時沒有提交符合規定的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聲明,也未就進口貨物是否具備原產資格進行補充申報的;
(2)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未提供商業發票、運輸單證等其他商業單證,也未提交其他證明符合《優惠原產地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文件的;
(3)經查驗或者核查,確認貨物原產地與申報內容不符,或者無法確定貨物真實原產地的;
(4)其他不符合《優惠原產地管理規定》及相應優惠貿易協定規定的情形。
2、部分優惠貿易協定申報要求
(1)《亞太貿易協定》
除了按照規定提交進口貨物所需的單證外,還要提交受惠國政府指定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正本作為報關的隨附單證。
(2)《中國-東盟合作框架協議》
進口的時候向申報地海關申明該貨物適用“中國—東盟協定稅率”,并提交政府指定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正本作為報關的隨附單證。
(3)港澳CEPA
納稅義務人應當主動向申報海關申明該貨物適用零關稅稅率。并提交符合CEPA項下規定的有效原產地證書作為報關的隨附單證。
(4)“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項下受惠進口貨物
應當主動向進境地海關申明有關貨物享受特別優惠關稅。并提交出口受惠國原產地證書簽發機構簽發的由該國海關于出口時加蓋印章的原產地證書。
3、出口貨物申報要求(了解)
4、貨物申報其他要求
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及其包裝上標有原產地標記的,其原產地標記所標明的原產地應當與依照《優惠原產地管理規定》有關規定確定的貨物原產地一致。
(五)原產地證明書
1、適用于優惠原產地規則的原產地證明書
(1)《亞太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明書
原產地證書應當同時符合以下3個條件:
①由該成員國政府指定機構以手工或者電子形式簽發;
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亞太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附件所列格式,用國際標準A4紙印制,所用文字為英文;
③證書印章與該成員國通知中國海關的印章印模相符。
原產地證書自簽發之日起1年內有效,不得涂改和疊印,所有未填空白之處應當予以劃去,以防事后填寫。
(2)《中國-東盟合作框架協議》原產地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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