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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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報關、結關和清關?
答:報關是指貨物、行李和郵遞物品、運輸工具等在進出關境或國境時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交驗規定的單據、證件,請求海關辦理進出口的有關手續。我國海關規定報關時應交納的單據、證件。有: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商品檢驗證書、動植物檢疫證書、食品衛生 檢驗證書以及提貨單、裝貨單、運單、發票、裝箱單等。
報關涉及的對象可分為進出境的運輸工具和貨物、物品兩大類。由于性質不同,其報關程序各異。運輸工具如船舶、飛機等通常應由船長、機長簽署到達、離境報關單,交驗載貨清單、空運、海運單等單證向海關申報,作為海關對裝卸貨物和上下旅客實施監管的依據。而貨物和物品則應由其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貨物的貿易性質或物品的類別,填寫報關單,并隨附有關的法定單證及商業和運輸單證報關。如屬于保稅貨物,應按“保稅貨物”方式進行申報,海關對應辦事項及監管辦法與其他貿易方式的貨物有所區別。
結關是指進口貨物、出口貨物和轉運貨物進入一國海關關境或國境必須向海關申報,辦理海關規定的各項手續,履行各項法規規定的義務;只有在履行各項義務,辦理海關申報、查驗、征稅、放行等手續后,貨物才能放行,貨主或申報人才能提貨。同樣,載運進出口貨物的各種運輸工具進出境轉運,也均需向海關申報,辦理海關手續,得到海關的許可。貨物在結關期間,不論是進口、出口或轉運,都是處在海關監管之下,不準自由流通。
清關即結關,習慣上又稱通關。至于如何報關、結關和清關,請查閱“怎樣進行進出口貨物的申報、查驗和放行”。
2 通關程序分幾個階段及各階段的說明?
答:報關工作的全部程序分為申報、查驗、征稅、放行、結關五個階段。
(一)申報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在貨物進出口時,應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按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隨附有關的貨運、商業單據,同時提供批準貨物進出口的證件,向海關申報。報關的主要單證有以下幾種:
進口貨物報關單。一般填寫一式二份(有的海關要求報關單份數為三份)。報關單填報項目要準確、齊全、字跡清楚,不能用鉛筆;報關單內各欄目,凡海關規定有統計代號的,以及稅則號列及稅率一項,由報關員用紅筆填寫;每份報關單限填報四項貨物;如發現情況有無或其他情況需變更填報內容的,應主動、及時向海關遞交更改單。 出口貨物報關單。一般填寫一式兩份(有的海關要求三份)。填單要求與進口貨物報關單基本相同。如因填報有誤或需變更填報內容而未主動、及時更改的,出口報關后發生退關情況,報關單位應在三天內向海關辦理更正手續。 隨報關單交驗的貨運、商業單據。任何進出口貨物通過海關,都必須在向海關遞交以填好的報關單的同時,交驗有關的貨運和商業單據,接受海關審核諸種單證是否一致,并由海關審核后加蓋印章,作為提取或發運貨物的憑證。隨報關單同時交驗的貨運和商業單據有:海運進口提貨單;海運出口裝貨單(需報關單位蓋章);陸、空運運單;貨物的發票(其份數比報關單少一份,需報關單位蓋章等);貨物的裝箱單(其份數與發票相等,需報關單位蓋章)等。需要說明的是如海關認為必要,報關單位還應交驗貿易合同、定貨卡片、產地證明等。另外,按規定享受減、免稅或免驗的貨物,應在向海關申請并已辦妥手續后,隨報關單交驗有關證明文件。
進(出)口貨物許可證。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制度,是對進出口貿易進行管理的一種行政保護手段。我國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一樣,也采用這一制度對進出口貨物、物品實行全面管理。必須向海關交驗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的商品并不固定,而是由國家主管部門隨時調整公布。凡按國家規定應申領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的商品,報關時都必須交驗由對外貿易管理部門簽發的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并經海關查驗合格無誤后始能放行。但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所屬的進出口公司、經國務院批準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個部位所屬的工貿公司、個省(直轄市、自治區)所屬的進出口公司,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進出口商品,視為以取得許可,免領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只憑報關單即可向海關申報;只有在經營進出口經營范圍以外的商品時才需要交驗許可證。
檢驗檢疫制度: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與海關總署從2000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檢驗檢疫貨物通關制度,通關模式為“先報驗,后報關”。同時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將啟用新的印、證書。
新的檢驗檢疫制度對原衛檢局、動植物局、商檢局進行“三檢合一”,全面推 行“一次報檢、一次取樣,一次檢驗檢疫,一次衛生除害處理,一次收費,一次發證放行”的工作規程和“一口對外”的國際通用的新的檢驗檢疫模式。而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實施進出口檢疫的貨物啟用“入境貨物通關單”和“出境貨物通關單”,并在通關單上加蓋檢驗檢疫專用章,對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口商品目錄》范圍內的進出口貨物(包括轉關運輸貨物),海關一律憑貨物報關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取消原“商檢、動植檢、衛檢”以放行單、證書及在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通關的形式。
同時, 正式啟用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書,原來以“三檢”名義對外簽發的證書自2000年4月1日 起一律停止使用。 同時,從2000年起對外簽訂合同、信用證時都要按新制度辦事。 海關要求報關單位出具“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一方面是監督法定檢驗商品是否已經接受法定的商檢機構檢驗;另一方面是取得進出口商品征稅、免稅、減稅的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及《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規定,凡列入《種類表》的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均應在報關前向商品檢驗機構報驗。報關時,對進出口商品,海關憑商檢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和“出境貨物通關單”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驗收。 除上述單證外,對國家規定的其他進出口管制貨物,報關單位也必須向海關提交由國家主管部門簽發的特定的進出口貨物批準單證,由海關查驗合格無誤后再予以放行。諸如藥品檢驗,文物出口簽定,金銀及其制品的管理,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的管理,進出口射擊運動、狩獵用槍支彈藥和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進出口音像制品的管理等均屬此列。 [Page]
(二)查驗 進出口貨物在通過申報環節后,即進入查驗環節。
進出口貨物除按照國家規定、國際慣例以及經海關總署特準的可以免驗以外,均應當接受海關查驗。查驗是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的一種具體行為。即通過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實際的核查,確定單貨、證貨是否相符,有無瞞報、偽報和申報不實等走私違規行為,并為今后的征稅、統計和后續管理提供可靠的監管依據。
1、海關查驗的定義 查驗是指海關依法為確定進出境貨物的品名、規格、成份、原產地、貨物狀態、數量和價格是否與貨物申報內容相符,對貨物進行實際檢查的行政執法行為。
2、海關查驗的操作程序
1) 海關確定查驗后,由現場接單關員打印《查驗通知單》,必要時制作查驗關封交報關員。
2) 安排查驗計劃。由現場海關查驗受理崗位安排查驗的具體時間,一般當天安排第二天的查驗計劃。
3) 海關查驗貨物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授權報關員應當到場,并負責協助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徑行開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
4) 查驗結束后,由陪同人員在《查驗記錄單》上簽名、確認。
3、海關查驗的方法
1) 徹底檢查,即對貨物逐件開箱(包)查驗,對貨物品種、規格、數量、重量、原產地貨物狀況等逐一與貨物申報單詳細核對。
2) 抽查,即按一定比例對貨物有選擇地開箱(包)查驗。對集裝箱抽查,必須卸貨。卸貨程度和開箱(包)比例以能夠確定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重量等查驗指令的要求為準。
3) 外形查驗,對貨物的包裝、標記嘜頭等進行驗核。外形查驗只能適用于對大型機器、大宗原材料等不易搬運、移動,但堆放整齊比較直觀的貨物。
4、海關查驗的時間承諾 查驗部門自查驗受理起,到實施查驗結束、反饋查驗結果最多不得超過48小時,出口貨物應于查驗完畢后半個工作日內予以放行。查驗過程中,發現有涉嫌走私、違規等情事的,不受此時限限制。 (三)征稅 征稅是指海關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對進出口貨物征收
關稅及進口環節的稅費(海關代征稅)。
1.稅則歸類:稅則歸類就是將出口貨物按照《海關進出口稅則》的歸類總規則歸入適當的稅則編號,以確定其適用的稅率。
2.稅率的運用:關稅、進口環節稅(增值稅、消費稅、船泊噸稅)
(1)關稅稅率 《海關進出口稅則》中的關稅進口稅率有普通稅率和優惠稅率兩欄。出口稅率只有一種。根據《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對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訂有關稅互惠協議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按照普通稅率征稅,對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訂有關稅互惠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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