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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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數量條款規定
在磋商交易和簽訂合同時,一般都規定確定的、不得增減的數量。但有些商品,由于其特性,或由于生產、包裝或運輸條件的限制,實際交貨數量往往不易符合合同規定的某一確定的數量。為了避免在履約時發生爭議,買賣雙方應事先談妥并在合同中訂明交貨數量的機動幅度(Quantity Allowance)。數量機動幅度是指賣方可按買賣雙方約定某一具體數量多少或少交若干比例的幅度。規定數量機動幅度的方法有規定“溢短裝條款”或規定“約”數。
1、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
規定數量條款時,如同時規定溢短裝條款,則在交貨時可溢短裝或短裝(即多交或少交)合同數量的百分率。例如:10000碼,賣方可溢裝或短裝5%。這樣,交貨時就比較靈活,只要在10000碼5%上下的幅度即9500至10500碼范圍內,都屬符合合同,而無需硬湊10000碼,應該指出,硬湊合同規定的某一具體數量,有時可能出現包裝不成整件的情形,這對出口人交貨和進口人收貨都會帶來不便。所以,在實際出口業務中,有些國外進口商主動向我提出在數量上規定機動幅度,并要求切勿為硬湊某一具體數量而向其發運不成件的貨物。在FOB合同中,如由對方派船裝載大批或整船貨物時,國外買方往往要求,在機動幅度范圍內,由他們決定多裝或少裝的數量。例如:60000公噸,10%上下,由買方決定。
2、“約”數(about,approximately,縮寫為appr.)
在合同數量前加“約”字,也可使具體交貨數量作適當動機,即可多交或少交一定百分比的數量。但國際上對“約”字的含義解釋不一,有的解釋為2.5%,有的則為5%。《跟單位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則認為:信用證上如規定“約”字,應解釋為允許有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鑒于“約”數在國際上解釋不一,為防止糾紛,使用時雙方應先取得一致的理解,并達成書面協議。在數量機動幅度范圍內,多裝或少裝貨物,一般都按合同價格計算多交或少交的貨款,即多交多收,少教少收。但對于價格波動頻繁、幅度較大的商品,為防止對方利用機動幅度故意增加或減少數量以取得額外利益,也可規定增減部分以裝運時某種市場的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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