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擔保管理
擔保是“以向海關繳納擔保金或提交保證函方式,保證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其承諾的義務的法律行為”,即擔保人以繳納保證金或提交保證函方式,向辦理有關貨物進出口手續(xù)的海關申請擔保,保證在海關核準的期限內(一般不超過20天)履行其承諾的義務。
(一)擔保的形式
1.繳納保證金
由擔保人(即與進出境活動有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向海關繳納現金(人民幣或外幣現鈔)的一種擔保形式,保證金的金額應相當于有關貨物的稅費之和。
2.提交保證函
由擔保人按照海關規(guī)定的格式填寫保證函一式兩份,并加蓋擔保人印章,一份交海關備案,一份留存。出具保證函的擔保人必須是中國法人。
(二)申請擔保的范圍
1.海關接受申請擔保的范圍
(1)已領取了進出口許可證件,因故不能及時提供的;
(2)貨物已運抵口岸,在報關時不能交驗有關單證;
(3)暫時進口貨物;
[Page](4)正在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xù);
(5)海關未放行暫時存放于海關監(jiān)管區(qū)之外的場所的;
(6)因特殊情況與經海關總署批準的。
2.海關對不接受擔保的規(guī)定
(1)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而又未領到進出口許可證的;
(2)受國家有關規(guī)定管理的進出口貨物,而又不能向海關交驗有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證明的。
(三)擔保人的申請與責任
擔保人必須在擔保期滿前憑《保證金收據》或留存的《保證函》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xù)。銷案是指在規(guī)定期限內履行了事先承諾的義務后,海關退還擔保人已繳納的保證金或注銷已提交的保證函,以終止所承擔的義務的海關手續(xù)。
對未能在擔保期限內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xù)的,擔保人將承擔下列相應的法律責任:
A.將保證金抵作稅款,責令報關人按規(guī)定補辦進口手續(xù),并處以罰款;
B.責令擔保人繳納稅款或通知銀行扣繳稅款,并處以罰款;
C.暫?;蛉∠麍箨P人的報關資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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