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區別
反傾銷措施
實施的條件:以低價傾銷,對進口國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
適用對象:不公平貿易或不公平競爭
具體實施形式:現金保證金、價格承諾、保函、以及最終加征相應的稅賦
實施期限:不超過4個月,特殊情況可延長至9個月
反補貼措施
實施的條件:因政府補貼而具有價格競爭優勢,對進口國造成了實質性損害
適用對象:不公平貿易或不公平競爭
具體實施形式:現金保證金、價格承諾、保函、以及最終加征相應的稅賦
實施期限:不超過4個月(不能延長)
保障措施
實施的條件:進口產品的數量激增而擠占進口國的市場份額,并對進口國造成實質性的危害
適用對象:公平條件下數量猛增
具體實施形式:加征關稅、實施配額數量限制或者最終加征關稅或實行關稅配額
實施期限:臨時保障措施不超過200天,一般不超過4年,最長可延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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