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外貿易經營資格管理制度
1、我國對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管理實行:備案登記制
2、依法定程序在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資格后,方可在國家允許的范圍內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
3、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對部分進出口商品實施國營貿易管理。
二、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
(一)國家主管部門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出入境檢驗檢疫職責范圍
1、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實行目錄管理,由國家質檢總局公布并調整《法檢目錄》。《法檢目錄》所列商品名稱為法定檢驗商品,即國家規定實行強制性檢驗的進出境商品。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2、對法檢以外的進出口商品,可以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監督管理。
(三)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的組成
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內容包括:進出口商品檢驗制度、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制度、國境衛生監督制度
1、進出口商品檢驗制度
(1)目的:為了保證進出口商品的質量。
(2)分為四類:①法定檢驗 ②合同檢驗 ③公證鑒定 ④委托檢驗
2、進出境動植物檢疫
(1)目的:參見教材P55
(2)主要內容有:進境檢疫、出境檢疫、過境檢疫、進出境攜帶和郵寄物檢疫以及出入境運輸工具檢疫等。
3、國境衛生監督制度
(1)目的:參見教材P56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2)其監督智能包括:進出境檢疫、國境傳染病檢測、進出境衛生監督
三、進出口貨物收付匯管理制度,包括:
1、出口貨物收匯管理
2、進口貨物付匯管理
我國對出口收匯管理和進口付匯管理采取的都是外匯核銷形式。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