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進出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統稱為"報關人"),都必須在貨物進出口的時候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見附件六)或《出口貨物報關單》(見附件三十二)向有關海關申報,同時提供批準貨物進出口的證件和有關貨運、商業單據,以便海關依據這些單據、證件查驗貨物的進出是否合法,確定關稅的征收或減免事宜,編制海關統計。
一般進出口貨物應當向海關遞交進口或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二份,但對轉口輸出的貨物應當填寫三份。根據特別規定需要由海關核銷的貨物,如來料加工、進料加工等進出口的貨物,也需三份。
在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時,除了報關單以外,還應隨附下列單據:
1、 外貿管理部門(包括經貿部、經貿部駐各地的特派員辦事處及各地的經貿委、廳、局)簽發的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和國家規定的其它批準文件。
2、 提貨單、裝貨單或運單(海關檢查單證和查驗貨物后,在貨運單據上加蓋放行章,發還給報關人憑以提取或裝運貨物)。
3、 發票一份。
4、 裝箱單一份(散裝貨物或單一品種且包裝內容一致的檢裝貨物可免交)。
5、 減稅、免稅或免驗的證明文件。
6、 出口收匯核銷單。
為了對出口貨物實行"跟蹤結匯",自1991年1月1日起我國實施出口收匯核銷制度,出口收匯核銷單是"跟蹤結匯"的管理手段。貨物保管驗放后,海關在核銷單上蓋章并與報關單上蓋有"放行"章的一聯一起推出口單位,由出口單位檢附發票等文件送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備案,待收匯后在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單上填寫核銷單號碼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以完成"跟蹤結匯"的全部程序。
7、 出口貨物退稅單。
出口貨物退稅單指出口貨物報關單中的退稅專用聯,格式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完全相同,但紙張為黃色。通關時由海關蓋章表示貨物已經出口,出口單位可憑此聯作為證明,按規定時間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本批出口貨物所征納過的產品稅或增值稅。
8、 商品檢驗證書
凡屬法檢商品,出口時一律需經商檢局檢驗,海關憑商檢局的檢驗證書、檢驗合格單或商檢局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所蓋的合格圖章,驗放貨物。
9、 海關認為必要時應交驗的貿易合同、產地證明和其它有關單證、帳冊等資料。
以上2、3、6、7為每批貨物申報時必須隨附的文件,1、4、5、8、9是否隨附則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對于出口貨物,如果報關時發票還未開除,隨附發票確有困難的,為了不影響裝船,海關也可以先接受申報。但報關人員應認真填制出口貨物報關單。當海關發現問題或有疑點時,報關人員應當提供填報的依據。海關認為必要時,海疆責成外貿公司限期補交發票。對于委托國外銷售,結算方式是待貨物銷售后按實銷金額想出口單位結匯而無法在貨物出口時提供發票的,可準予免交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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