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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報關員考試輔導資料: 第四章筆記提煉(3)
第四節 協調制度歸類總規則
規則一
(原文):
類、章及分章的標題,僅為查找方便而設;具有法律效力的歸類,應按品目條文和有關類注或章注確定,如品目、類注或章注無其他規定,按以下規則確定。
解釋規則一:
規則一有三層含義:
1、指出“類、章及分章的標題,僅為查找方便而設”
例如說,第一類,活動物;動物產品,按標題,它應該包括,所有的活動物和動物產品,但第一類中,根據章注,就可以知道,流動馬戲團、動物園或其他類似巡回展出用的活動物,不包括在第一類里面。所以說“類、章及分章的標題,僅為查找方便而設”。2、“具有法律效力的歸類應按項目條文和有關類注或章注確定”
在第一章章注中有規定,本章不包括品目95.08的動物,不包括品目30.02的培養微生物及其他產品。那么95.08的動物、30.02的培養微生物,就不能歸入本章。所以說,具有法律效力的歸類應按項目條文和有關類注或章注確定。
3、“如項目、類注或章注無其他規定,按以下規則確定”
在對商品進行歸類的時候,稅目條文、及相關的章注、類注是最重要的。如果按稅目條文、及相關的章注、類注還無法確定歸類的,才能夠按規則二、規則三、規則四、五、六來歸類。
解決商品歸類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據,它們的優先順序為:
品目條文—子目注釋—章注—類注—歸類總規則
歷年考題(單選題)
解決商品歸類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據包括:歸類總則、類注、章注、子目注釋。它們的優先順序是:
A、子目注釋—章注—類注—歸類總則
B、歸類總則—類注—章注—子目注釋
C、類注—章注—子目注釋—歸類總則
D、章注—子目注釋—類注—歸類總則
答案:A
規則二
(原文):
(一)品目所列貨品,應視為包括該貨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進口或出口時該項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還應視為包括該項貨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進口或出口時未組裝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質,應視為包括該種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混合或組成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視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該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由一種以上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按規則三歸類。
解釋規則二(一)
規則二(一)規定稅目條文不僅僅限于稅目條文本身,還應擴大到:
1、不完整品(缺少非關鍵部分,不完整)
例如:缺少門、未安座位等的汽車仍然按汽車歸類。
缺少電池的便攜式計算機按便攜式計算機歸類。
2、未制成品(尚未完全制成,需進一步加工才成為制成品)
例如:做手套用已剪成手套形狀的針織棉布
需經進一步完善方可作為零件使用的齒輪的毛坯
3、未組裝件或拆散件(尚未組裝或已拆散)
例如:實際業務中龐大的或易碎的貨物:例如多功位組合機床、橋架、燈具、照明設備等通常都是未組裝或拆散開的,通過簡單組裝即可裝配起來。
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應按制成品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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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