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員要熟記的特殊時間項目一覽(第一部分)
2小時:民航降停或起飛前2個小時通知海關。
24小時:海關對走私嫌疑人扣留時間,特殊可延長至48小時
24小時:出口貨物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
24小時:進境船舶報關,應在船舶抵達口岸前或抵達口岸后24小時內申報。如果不能及時提供齊全的載貨清單,出具保函后,應卸貨后的24小時以內補齊交給海關。出境時,應在駛離口岸前24小時通知海關(如停泊時間不足24小時,應在抵達口岸時),辦理出口岸手續。
3日:海關發現進出境貨物有侵犯知識產權嫌疑的,應制作扣留憑證送達收(發)貨人,并書面通知權利人,權利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3日內提出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書面申請的海關予以扣留。來源: www.examda.com
3日:辦理出口退關手續時,應自得知貨物未裝上運輸工具并決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內申請。如果已繳納出口稅,可以在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申請退還。
5日:納稅人應自海關簽發噸稅繳納書之日起5日內繳清噸稅,并由海關簽發船舶噸稅執照。
5天:出口監管倉庫的經理人應在每一個月的前5天將上月進出庫及結存情況向海關核報。
5天:保稅倉庫經營人應于每月的前5天定期向海關報送’收、付、存月報表’。
5天:提前報關的進口轉關貨物應在電子數據早報之日起5天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提前報關的出口轉關貨物應在電子數據申報之日起5日內,運抵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辦理轉關手續。
7日:收貨人或者發貨人認為貨物未侵犯權利人知識產權的,應當自海關扣留憑單送達之日起向海關提出書面說明。提出異議的,由海關通知權利人或代理人,他們在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有權將侵權爭議提請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7天,納費人應當自海關簽發手續費繳納證次日起7天內向海關繳納手續費,逾期按日征收1‰的滯納金,滯納金起征點為10元,10元以下免于征收。
10日:進入加工區的貨物因不可抗力造成短缺、損毀的,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向海關報告。
10日:加工區之間貨物的往來,不能按轉關運輸辦理的,轉入區海關向收貨人收取保證金。貨物運入轉入區經海關核對后10個工作日內退還保證金。
14日: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準之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最后一天為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延至之后的第一個工作日。未申報的,自申報期限到期次日起,日征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0.5‰的滯報金,起點為人民幣10元。超過3個月海關將依法變賣貨物。1年內如申請,可以返還變賣所剩金額。
14日:轉關貨物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天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在海關限定期限內運抵指運地海關之日起14天內,向指運地海關辦理手關手續。逾其按規定征收滯報金。
14日:辦理直接退運手續時,如果屬于應領取許可證件的進口貨物,應當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如果因錯發、錯運請求直接退運,應當在向海關正式申報前或海關確定查驗前提出書面申請(已申報或已決定查驗的,在海關查驗并確認為錯發、錯運后提出);其他貨物,應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或自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15日:報關員遺失報關員證應15日內向海關說明。海關在聲明作廢之日起3個月內補發。 來源: www.examda.com
15日:保稅工廠或保稅集團應在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向海關報送報表。
15日:海關將在扣留嫌疑貨物之日起15日內開始調查。
20天:擔保期不得超過20天,特殊情況下可海關申請延期。
1個月:外資企業出資并在有關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后1個月內向海關提交驗資報告。否則海關將撤銷減免稅登記。
1個月:加工貿易合同核銷時限,經營加工貿易的企業在加工貿易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出運后一個月內申請核銷。加工裝配合同、進料對口合同以出口交貨的最后期限為合同期;進料非對口合同、保稅工廠和保稅集團加工貿易合同以海關核發《登記手冊》之日起1年為合同期,也是手冊的有效期。最后一批成品出運早于合同期的,應當在出運后1個月內向海關申請核銷;遲于合同期,應當在合同到期1個月內申請核銷。
2個月:出口加工區內使用的機器、設備、辦公用品等運往區外維修、測試或檢驗,應自運出之日起2個月內復運進區。特殊情況下不能運回的,應于期滿前7天內申請延期,延期不得超過1個月。[Page]
3個月: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其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自貨物變賣之日起1年內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
3個月:過境貨物自進境之日起超過規定的3個月期限未向海關申報的,海關關提取變賣。
3個月:過境貨物申報進境后6個月內不能出境的,經海關同意,可延期3個月。
3個月:外國轉運貨物在中國口岸存放期間,不得開拆、改換包裝或進行加工,并在3個月內辦理海關手續并轉運出境
3個月:
進口誤卸、溢卸貨物,經海關確認后,由原運輸工具的負責人自卸貨之日起3個月內申報退運出境手續,或由收發貨人辦理退運或進口手續。經海關同意,可延期3個月。
3個月:暫時進境或租借進境的集裝箱應在進境之日起3個月內復運出境。特殊情況下,經海關批準可以延期,但不得超過3個月。
3個月:進境行郵物品在3個月內應海關申報。
3個月:申請商品歸類行政裁定應當在貨物擬進出口的3個月前向海關總署或授權海關提出書面申請,海關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裁定并通知申請人和對外公布。
3個月:查驗貨物被海關損壞后,自收到《賠償通知單》之日起3個月內憑以向海關領取賠款。
3個月:特定減免稅的《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有效期3個月,經海關批準可以延長,最長延長期限是3個月。
3個月:轉運貨物、通運貨物應自入境之日起3個月內出境。
6個月:保稅區委托區外企業加工貨物,加工期限為6個月,可申請延期,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
6個月:過境貨物應自入境之日起6個月內運輸出境,經海關同意,可以延期,延期不得超過3個月。
6個月:暫時(準)進出口貨物的擔保期限是貨物進出口之日起的6個月,經海關批準可以延期6個月。暫時進口的施工機械、工程車輛、供安裝使用的儀器、工具和電影、電視攝制機械、能及裝貨物的容器,應自延期第一個月起每月按原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的1/48為完稅價格繳納進口稅。不足一個月的按1個月繳納。
半年:加工區企業自開展出口加工業務或倉儲業務之日起,每半年向海關進行一次核銷手續。
6個月: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膠加工貿易的制成品返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
6個月:出口加工貿易的出口料件應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復進口。
6個月:保稅區企業委托非保稅區企業加工期限為6個月,特殊可展延6個月。
6個月:保稅區企業委托非保稅區企業加工期限為6個月,特殊可展延6個月。
6個月:加工區原則上不得委托區外企業進行產品加工,在經主管海關關長批準后,由接受委托我區外企業向加工區主管海關繳納貨物等值的保證金后辦理出區手續。加工期限6個月,不得延期。
6個月:在海關提出追索之日起6個月內,擔保人有權向海關提供貨物已復出口或ata單證冊已合法注銷的證據。
6個月:進口展覽品應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經海關批準,可以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
6個月:暫準進口貨物應于進口之日起6個月內全部復運出境。如需延期,應提前海關提出申請。延長期滿后不再給予延長,如特需,應報海關總署批準。對施工機械、工程車輛、供安裝使用的儀器、工具和電影、電視攝制機械以及盛裝貨物的容器,在延長期內,自第7個月開始按月征收進口關稅及進口環節稅。
1年:《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上規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年。
保稅監管期限:
1年:進口加工貿易的進口料件應自進口之日起1年內復出口;
1年:保稅倉庫所存貨物的儲存期限為1年。延期最長不能超過1年。所存貨物超過3個月未轉為進口或復運出口,由海關依法變賣,自變賣之日起1年內,經貨主申請予以發還。
3年: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或者在保稅貨物、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海關監管期內及其后3年內,海關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賬簿、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進行稽查。
3年:無代價抵償貨物應在原進出口合同規定的索賠期內(最長不得超過3年)進出口,超過期限的,不能按無代價抵償貨物報關。
5年:特定減免稅機器設備和其他設備、材料等的監管年限是5年。
6年:特定減免稅機動車輛(除特種車輛即主要不是載人或載貨的以外都已停止免稅)和家用電器的監管年限是6年
7年: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備案自海關總署簽發《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證書》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7年。如果法律保護有效期不足7年,以法律保護期為準。要求續展備案的,應在期滿前6個月向海關總署申請。
8年:特定減免稅船舶、飛機及建筑材料(包括鋼材、木材、膠合板、人造板、玻璃)的監管年限是8年。
10%:海關監管期內用于維修或用于改進已免稅的儀器、儀表和設備而單獨進口金額不超過整機價值10%的專用零部件及配件免稅。
10%:凡ata單證項下貨物不符合暫準進口或過境條件的,海關將向擔保人罰款,金額一般不超過稅費的10%,即(關稅+消費稅+增值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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