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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解除監管
特定減免稅貨物在海關監管期滿后,向原發證地海關提出解除監管申請
特定減免稅貨物在海關監管期滿內,因特殊原因要求出售、轉證、放棄等必須申請解除監管,結關
1.監管期滿申請解除監管
原減免稅申請人
向主管海關申請解除監管
審核簽發“減免稅進口貨物解除監管證明” 結關
2.監管期內申請解除監管
3.保稅區內企業免稅進口貨物申請解除監管
保稅區內企業免稅進口貨物未滿海關監管年限,申請提前解除監管的,應按規定繳納進口稅,完稅價格的確定同保稅區外;其中涉及國家實行許可證件管理的商品還需向海關提交有效的許可證件。
二、暫準進出境貨物的報關程序
(一)使用ATA單證冊的暫準進出境貨物
1.ATA單證冊概述
(1)含義
ATA單證冊是“暫準進口單證冊”的簡稱,是指世界海關組織通過的《貨物暫準進口公約》及其附約A和《關于貨物暫準進口的ATA單證冊海關公約》(以下簡稱《ATA公約》)中規定使用的,用于替代各締約方海關暫準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稅費擔保的國際性通關文件。
(2)格式
我國海關只接受用中文或者英文填寫的ATA單證冊。
(3)適用
在我國,使用ATA單證冊的范圍僅限于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項下的貨物。除此以外的貨物,我國海關不接受持ATA單證冊辦理進出口申報手續。
(4)管理
①出證擔保機構:中國國際商會是我國ATA單證的擔保協會和出證協會。
②管理機構:海關總署在北京海關設立ATA核銷中心。
③延期審批
自貨物進出境之日起6個月,超過6個月的,向海關申請延期,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在規定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核準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直屬海關受理延期申請的,于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批準決定書”(或不批準決定書)。
參展期在24個月以上的,在18個月的延長期屆滿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屬海關報海關總署審批。
④追索
ATA單證冊下暫時進境貨物未能按規定復運出境或過境的,ATA核銷中心向中國國際商會提出追索。在9個月內,中國國際商會提供貨物已經復運出境或者已經辦理進口手續證明的,ATA核銷中心可撤銷追索;在9個月期滿后,未能提供證明的,中國國際商會向海關支付關稅和罰款。
2.報關程序(了解)
(1)進出口申報
持ATA單證冊向海關申報進出境貨物,不需向海關提交進出口許可證件,也不需要另外再提供擔保。
(2)結關
在規定的期限內,將進境展覽品和出境展覽品復運出境或復運進境,海關在白色復出口單證和黃色復進口單證上分別簽注、留存單證正聯,存根聯隨ATA單證冊其他各聯退持證人,正式核銷結關。
不能按規定復運進出境的,我國海關向擔保協會——中國國際商會提出追索。
2012年報關員資格考試基礎知識大全匯總
(責任編輯:x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