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禁止進口或出口貨物
根據新外貿法第十六條規定, 國家基于下列原因, 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 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為維護國家安全, 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首先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 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 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 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 需要限制進口的;
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 需要限制出口的;
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 需要限制進口的;
對任何形式的農業, 牧業, 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依照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 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 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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