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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報關員考試輔導資料: 第五章筆記提煉(15)
五、納稅義務人在海關審定完稅價格時的權利和義務(熟悉)
第三節 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與稅率適用
一、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一)原產地規則定義:
一國(地區)為確定貨物的原產地而實施的普遍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決定。
(二)原產地規則類別:
從適用目的的角度劃分,原產地規則分為兩大類:優惠原產地規則和非優惠原產地規則
1、優惠原產地規則
是指一國為了實施國別優惠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規,是以優惠貿易協定通過雙邊、多邊協定形式或者由本國自主形式制訂的一些特殊原產地認定標準,因此稱為協定原產地規則。
2、非優惠原產地規則
是指一國根據實施其海關稅則和其他貿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國立法自主制定的原產地規則。也叫“自主原產地規則”。
(三)原產地認定標準:
在認定貨物的原產地時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貨物完全是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或生產制造;另一種是貨物由兩個及以上的國家(地區)生產制造。
無論是優惠原產地規則還是非優惠原產地規則,都要確定這兩種貨物的原產地認定標準。
1、貨物完全是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或生產制造,以產品的種植、開采或生產國為原產國,這種原則叫“完全獲得標準”
2、當一種產品經過幾個國家貨物(地區)加工、制造的,以最后完成實質性加工的國家為原產國,這種標準成為“實質性改變標準”。“實行性改變標準”包括:稅則歸類改變標準、從價百分比標準、加工工序標準、混合標準等。
1、優惠原產地認定標準
(1)完全獲得標準
完全獲得標準:即從優惠貿易協定成員國或者地區(以下簡稱成員國或者地區)直接運輸進口的貨物是完全在該成員國或者地區獲得或者產生的,這些貨物指:
①在該成員國或者地區境內收獲、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產品;
②在該成員國或者地區境內出生并飼養的活動物;
③在該成員國或者地區領土或者領海開采、提取的礦產品;
④其他符合相應優惠貿易協定下完全獲得標準的貨物。
(2)稅則歸類改變標準
稅則歸類改變標準:是指原產于非成員國或者地區的材料在出口成員國或者地區境內進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貨物在《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中稅則歸類發生了改變。
(3)區域價值成分標準
區域價值成分標準:指出口貨物船上交貨價格(FOB)扣除該貨物生產過程中該成員國或者地區非原產材料價格后,所余價款在出口貨物船上交貨價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
①《亞太貿易協定》(成員國包括6國:孟加拉國、印度、老撾、韓國、斯里蘭卡、中國)
非成員國原產的材料、零件或產物的總價值不超過55%
即:成員國的材料要達45%及以上,則認定原產國為受惠國
原產于孟加拉國的貨物,非成員國的材料、零件或產物的總價值不超過65%
即:孟加拉國的材料的比例達到35%及以上,則認定原產國為孟加拉國。
②《中國-東盟合作框架協議》(成員國包括10國: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文萊、越南、老撾、緬甸、柬埔寨)
非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產的材料、零件或產物的總價值不超過60%
即:產品中的原產于任一成員方的成分不低于該貨物FOB價的40%
或者原產于東盟自由貿易區的產物的成分占40%及以上,且最后的工序是在成員方境內完成,則認定原產國為東盟成員國
③港澳CEPA
要求港澳產品的增值標準為30%及以上,則原產地為香港、澳門
④特別優惠關稅的原產地規則
受惠國對非該國原材料進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不小于所得貨物價值的占40%
(4)制造加工工序標準
制造加工工序標準:指賦予加工后所得貨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5)其他標準(了解)
除上述標準外,成員國或地區一致同意采用的確定貨物原產地的其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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