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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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其他報關單證的填制(了解)
其他進出境報關單(證)指除了《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規定的報關單格式以外的,專用于特定區域、特定貨物和物品、特定運輸方式的進出境報關單(證)。它們的性質和作用等同于上述進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貨物報關單。
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目前,中國海關有以下各種進出境報關單(證):保稅區進境貨物備案清單、保稅區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出口加工區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出口加工區出境貨物備案清單、過境貨物報關單、進境快件報關單、出境快件報關單、暫準進口單證冊(ATA單證冊)、進口轉關貨物申報單、出口
轉關貨物申報單等。
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一)保稅區貨物備案清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區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區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以下簡稱《保稅區備案清單》),是由海關總署規定統一格式,由保稅區企業或其代理人填制,并向保稅區海關提交的申請貨物進出保稅區的法律文書,是海關依法對出入保稅
區貨物審單、查驗、核銷以及辦理其他海關業務的重要憑證。
根據《海關總署關于對保稅區進出境貨物試行“備案制”的通知》規定,《保稅區備案清單》適用于保稅區從境外進口的貨物(包括加工貿易料件、轉口貨物、倉儲貨物)及保稅區運往境外的出口貨物。對保稅區與國內非保稅區之間進出的貨物、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自用的機器設
備、管理設備、辦公用品以及區內工作人員自用的應稅物品,仍然填制《進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辦理報關《保稅區備案清單》與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填制格式及內容也基本與報關單相同。
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二)出口加工區貨物備案清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加工區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加工區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以下簡稱《出口加工區備案清單》),是由海關總署規定統一格式,由出口加工區企業或其代理人填制,井向出口加工區海關提交的申請貨物運入或運離出口加工區的法律文書,是海關依法對出入出口加工區貨物審核、查驗、核銷以及辦理其他海關業務的重要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海關規定,《出口加工區備案清單》適用于出口加工區實際進出境貨物(簡稱“加工區進出境貨物”)、出入出口加工區與國內其他地區之間的非實際進出境貨物(簡稱“加工區進出區貨物”)以及同一出口加工區內或不同出口加工區之間的企業結轉(調撥)貨物(簡稱“加工區結轉(調撥)貨物”)。對出口加工區進出區的貨物,區外企業除填制《出口加工區備案清單》外,還應同時填制《進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口貨物報關單》,向出口加工區海關申報。
《出口加工區備案清單》的填制,除個別欄目外,基本上與《進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填制要求相同。《出口加工區備案清單》上個別欄目應當按以下規定填制。
1.進口口岸/出口口岸:對“加工區進出境貨物”,填報貨物實際進出境的口岸海關名稱;對“加工區進出區貨物”,填報本出口加工區海關名稱;對相同“出口加工區內結轉(調撥)貨物”,填報本出口加工區海關名稱;對不同“出口加工區之間結轉(調撥)貨物”,填報對方出口加工區海關名稱
2.備案號:對出入出口加工區的保稅貨物,填報標記代碼為“H”的電子賬冊備案號;對出入出口加工區的征免稅貨物,填報標記代碼為“H”、第六位為“D”的電子賬冊備案號;對出口加工區企業的維修、測試、檢驗、展覽及暫時進出口貨物運往區外,不需填報備案號。
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3.運輸方式:對“加工區進出境貨物”,填報規定與《進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貨物報關單)相同;對“加工區進出區貨物”,填報“Z”;對“加工區結轉(調撥)貨物”,填報“9”。
4.運輸工具名稱:對“加工區進出區貨物"和“加工區結轉(調撥)貨物”,應當先辦理進口報關(備案)手續,并在出口備案清單(報關單)本欄目內填報轉人方關區代碼(前兩位)和進口貨物報關單(備案清單)號,即“轉入××(關區代碼)×××××××××(進口貨物報關單/備案清單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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