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門:商務部
發證機構: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各省級以及商務部授權的其他省會城市商務廳(局)、外經貿委(廳、局)
(一)管理范圍
1.2008年實施進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消耗臭氧層物質和重點舊機電產品。
(1)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口許可證:由各地外經貿委(廳、局)、商務廳(局)簽發;在京中央管理企業的進口,由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簽發。
(2)重點舊機電產品:由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負責進口許可證的簽發工作。
2.2008年實施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47類。
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配額招標和出口許可證管理。
(1)玉米、小麥、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六類商品的出口許可證,由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簽發。
(2)大米、玉米粉、大米粉、小麥粉等31類商品的許可證由各地特派員辦事處簽發。
(3)銦、鉬、消耗臭氧層物質、鋅、部分金屬及制品由各地方發證機構簽發。
(二)辦理程序
1.進口消耗臭氧層物質及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
在組織該類進出口應證商品前,經營者應事先向主管部門申領進出口許可證,可通過網上和書面兩種形式申領。
發證機構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發進(出)口許可證。特殊情況下,進口許可證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
2.進口重點舊機電產品
進口前經營者應事先向主管部門申領進出口許可證,可通過網上和書面形式申領。
申領時應由舊機電產品進口的最終用戶提出申請,并且申請企業應具備從事重點舊機電產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資質。
商務部正式受理后20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進口申請,如需征求相關部門或行業協會意見,商務部在正式受理后35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進口申請。
(三)報關規范
1.進口許可證有效期1年,當年有效,需跨年度使用時,最長不得超過次年3月31日。
2.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最遲不得超過6個月,且有效期截至時間不得超過當年12月31日。(2008年教材變動的地方)
3、不得擅自更改許可證證面內容
4、進出口許可證實行“一證一關”、一般情況下實行“一批一證”制度。如要實行“非一批一證”,發證機關在簽發許可證時在許可證的備注欄中注明“非一批一證”字樣,但最多不超過12次。
5、對于大宗、散裝貨物,溢裝數量不超過進口許可證所列進口數量的5%,其中原油、成品油溢裝數量不得超過其進出口許可證所列數量的3%。
6、國家對部分出口貨物實行指定出口報關口岸管理
(1)銻及銻制品指定:黃埔海關、北海海關、天津海關為出口報關口岸
(2)輕(重)燒鎂出口許可證由大連特辦簽發,指定大連、天津、青島、天津、長春、滿洲里為出口報關口岸。
(3)甘草指定天津海關、上海海關、大連海關為出口報關口岸;甘草制品指定天津海關、上海海關為出口報關口岸。
(4)蠶食類
(5)以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復出口方式出口的鋸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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