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的計算 按照規定,海關征收的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船舶噸稅,如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逾期繳納稅款的,應繳納稅款滯納金。 其計算公式為: 關稅滯納金金額=滯納的關稅稅額×0.5%×滯納天數 進口環節稅滯納金金額=滯納的進口環節稅稅額×0.5%×滯納天數 根據《海關法》的規定,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起15日內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的,由海關征收滯納金。在實際計算納稅期限時,應從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的第二天起計算,當天不計入。繳納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節假日,則關稅繳納期限順延至周末或法定節假日過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如果稅款繳納期限內含有的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節假日不予扣除。滯納天數按照實際滯納天數計算,其中的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節假日一并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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