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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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國際間的貨物買賣,吸引外資,引進外資,引進技術設備,設立境外辦事機構,向國外投標,承包工程,提供勞務和技術合作,商標與專利注冊,商事訴訟,仲裁等國際經貿活動中,國外客戶依據其國內相關的法律、法規、國際慣例和風俗習慣,要求就有關的法律事實或文書經貿促會認證。貿促會則應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申請,對相關的法律事實或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認證,出具在境外和港澳臺等地區使用的國際商事證明書。其主要應用于海關通關,銀行結匯,在進口國取得生產及銷售許可,知識產權在進口國獲得保護,在域外設立機構,投標承接工程和解決商事糾紛等領域。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所參與的國際貿易活動越來越頻繁,國際商事證明業務正在日趨擴大,其重要性也日見突出。
國際商事證明大體上分為兩大類:
一、證明與國際商事活動相關的文書或單證,即對有關文書、單證上的簽名、簽章、印章屬實,或有關文書的副本、節本、譯本、影印本與原件相符進行的證明。(形式性證明)主要有:
1、各類合同或與合同相關的文書,如售貨確認書、承包合同、租賃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等;
2、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主體資格或主體資格變更文書,如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公司簡介等;
3、委托書、代理書或授權書;
4、公司創立大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決議證明;
5、國家相關機構出具的證明,如企業進出口經營權批準證書、農藥注冊證明、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書、衛生許可證書、檢驗證明、自由銷售證明、紡織品許可證書等;
6、屬于國家行政職能部門出具的用于結匯的商業單證;
7、要求單獨認證(不需要出具原產地證明書的),或注有復雜證明文句(如限制性條款、承諾性條款)的商業發票;
8、已過結匯有效期的商業單證;
9、提單、倉單、運費發票的更改通知或證明;
10、受益人或出口人、生產廠家自行出具的各類聲明或證明(商品數量及重量證明除外)、價格單、報價單、形式發票;
11、資信證明,如驗資報告、審計報告、銀行資信證明、資產負債表、公司損益表等;
12、業務函電;
13、商標、專利或其他知識產權注冊文件、續展文件、轉讓文件或許可文件;
14、其他需要出具證明書的文書、單證。
二、證明與國際商事活動相關的事實,即對有關佐證材料所證實的客觀事實的真實性進行的證明。(事實性證明)主要有:
1、不可抗力事件;
2、其他與國際商事證明有關的事件或無爭議的客觀事實,如證明企業名稱、法人代表、公司地址,或出口方所在地無某國使領館等客觀事實。
申請人申辦國際商事證明時應提供及填寫下列材料:
1、辦理國際商事證明申請表;
2、申請函;
3、當年年審過的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已在貿促會注冊的公司除外);
4、證明文件的中英文本一式兩份(文件加蓋公司在貿促會備案的中英文印章);
5、簽證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證明文件,如認證發票時必須提供合同或信用證,認證文件影印件與原件相符時必須提供文件原件,認證文件中出現商標時必須提供商標注冊證和使用授權書等等。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