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一)原產地規則定義:
一國(地區)為確定貨物的原產地而實施的普遍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決定。
(二)原產地規則類別:
從適用目的的角度劃分,原產地規則分為兩大類:優惠原產地規則和非優惠原產地規則
1、優惠原產地規則
是指一國為了實施國別優惠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規,是以優惠貿易協定通過雙邊、多邊協定形式或者由本國自主形式制訂的一些特殊原產地認定標準,因此稱為協定原產地規則。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2、非優惠原產地規則
是指一國根據實施其海關稅則和其他貿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國立法自主制定的原產地規則。也叫“自主原產地規則”。
(三)原產地認定標準:
在認定貨物的原產地時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貨物完全是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或生產制造;另一種是貨物由兩個及以上的國家(地區)生產制造。
無論是優惠原產地規則還是非優惠原產地規則,都要確定這兩種貨物的原產地認定標準。
1、貨物完全是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或生產制造,以產品的種植、開采或生產國為原產國,這種原則叫“完全獲得標準”
2、當一種產品經過幾個國家貨物(地區)加工、制造的,以最后完成實質性加工的國家為原產國,這種標準成為“實質性改變標準”。“實行性改變標準”包括:稅則歸類改變標準、從價百分比標準、加工工序標準、混合標準等。
1、優惠原產地認定標準
(1)完全獲得標準(參見教材P278。)
(2)從價百分比標準(重要考點)
我國簽署的各項優惠貿易協定主要的從價百分比標準是:
①《亞太貿易協定》 (6個國家簽定:孟加拉國、印度、老撾、韓國、斯里蘭卡、中國)
※非成員國原產的原材料等總價值不超過該貨物的55%
即:成員國的材料要達45%及以上,則認定原產國為受惠國
※原產于孟加拉國的貨物,非成員國的原材料不超65%
即:孟加拉國及協定成員國的材料的比例達到35%及以上,則認定原產國為孟加拉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