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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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轉關運輸貨物
一、概述
(一)含義
轉關運輸:進出口貨物在海關的監管下,從一個海關運至另一個海關辦理某海關手續的行為。包括有三種情況。
(1)進口轉關運輸
(2)出口轉關運輸
(3)(海關監管的轉關)境內轉關運輸
(二)申請轉關運輸的條件
1、申請轉關運輸應符合的條件
(1)轉關的指運地和啟運地必須設有海關;
(2)轉關的指運地和啟運地應當設有經海關批準的監管場所。
(3)轉關的承運人應當在海關注冊登記,承運車輛符合海關監管要求,并承諾按海關對轉關路線范圍和途中運輸時間所作的限定,將貨物運往指定的場所。
2、不得申請轉關運輸的貨物(參見教材P138)
(1)固體廢物等,不能夠轉關運輸。
(2)限制類進口商品,再加上氯化納。
(3)汽車類,包括成套的散件和二類底盤。
(三)轉關運輸的方式:
1、提前報關轉關
在指運地或啟運地海關以提前報關方式辦理。
2、直轉方式:在進境地或啟運地海關以直接填報轉關貨物申報單的直轉方式辦理
3、中轉方式:以由境內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統一向進境地或啟運地海關申報轉關的中轉方式辦理(需境內換裝運輸工具)
(四)報關要點
1、轉關運輸的期限:
(1)直接方式轉關的期限
直轉方式轉關的進口貨物,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天內向進境地海關錄入轉關申報數據,辦理轉關手續。逾期繳納滯報金。
(2)提前報關方式
①進口轉關貨物應在電子數據申報之日起5日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
②出口轉關貨物應于電子數據申報之日起5日內,運抵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辦理轉關和驗放手續。
2、轉關運輸申報單證的法律效力
轉關貨物申報的電子數據與書面單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