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一旦交易雙方發生爭議,通常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就可能導致需要通過法律手段,即仲裁或者訴訟來解決。所謂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簽訂書面協議,自愿將爭議提交雙方所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以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由于當今世界一國的法院裁決在另一國的承認和執行往往遇到較多的困難,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簽署了《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紐約公約》,故目前仲裁已成為解決國際貨物買賣糾紛的一種主要途徑。
(一)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達成的將爭議提交仲裁裁決的書面協議,它可以是在爭議發生之前,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在爭議發生之后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提交仲裁的協議。其作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表明雙方當事人在發生爭議時自愿提交仲裁;二是使仲裁機構取得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三是可排除法院對于爭議案件的管轄權。這三個方面的作用是互相聯系,不可分割的。仲裁協議是仲裁庭管轄仲裁案件的基礎,具有獨立性,即仲裁協議獨立于主合同存在,不因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失效或無效而影響其效力。
(二)仲裁裁決的效力
仲裁裁決一般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執行,而不能就同一問題再訴諸法院。一般來說,只有當事人認為仲裁協議無效或者仲裁有程序性問題,才可以要求法院對仲裁予以審查,法院一般也不審查仲裁的實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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