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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報關員考試輔導資料: 第二章筆記提煉(11)
(二)實施關稅配額管理的工業品
主管部門:商務部
1、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為全球配額。關稅配額內化肥進口時,海關憑進口單位提交的“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按配額內稅率征稅,并驗放貨物。
2、商務部負責在化肥進口關稅總量內,對化肥進口關稅配額進行分配。商務部于每年的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關稅配額數量。申請單位應在當每年的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商務部提出化肥關稅配額的申請,商務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化肥關稅配額分配到進口用戶。
七、野生動植物種進出口管理
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
按《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簽發:
①公約證明
②非公約證明
③物種證明
(一)“非公約證明”管理范圍及報關規范
1.管理范圍:非公約證明是我國進出口許可管理中具有法律效力,用來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經營列入《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中屬于我國自主規定管理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合法進出口的證明文件。
2.報關規范:無論以何種方式進口列入上述目錄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均須事先申領非公約證明。非公約證明實行“一批一證”制度。
(二)“公約證明”管理范圍及報關規范
1.管理范圍:公約證明是用來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經營列入屬于《公約》成員國國應履行保護義務的物種合法進出口的證明文件。
2.報關規范:無論以何種方式進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圍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均須事先申領非公約證明。公約證明實行“一批一證”制度。
“物種證明”適用范圍及報關規范
(三)“物種證明”適用范圍及報關規范
發證部門:由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指定機構進行認定并出具
1、適用范圍
列入《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中適用“公約證明”、“非公約證明”管理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以外的其他列入商品目錄的野生動植物及相關貨物或物品和含野生動植物成分的紡織品,均事先申領“物種證明”。
2、報關規范
(1)“物種證明”不得轉讓或倒賣,不得涂改,偽造。
(2)“物種證明”分為“一次使用”和“多次使用”兩種
①一次使用的: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起不得超過6個月
②多次使用的:只適用同一物種、同一貨物類型、同一報關口岸多次進出口的野生動植物。有效期截至發證當年12月31日。持證者須于1月31日之前將上一年度使用多次“物種證明”進出口有關野生動植物標本的情況匯總上報發證機關。
(3)須按“物種證明”規定范圍進出口野生動植物,超越許可范圍的申報行為,海關與不予受理。
(4)海關對進出口列入《目錄》的商品以及含野生動植物成分的紡織品是否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提出質疑的,經營者應按海關要求,申領“物種證明”;屬于“公約證明”或“非公約證明”管理范圍的,應申領“公約證明”或“非公約證明”。未能出具證明書或“物種證明”的,海關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5)對進出境貨物或物品包裝或說明中標注含有商品目錄所列野生動植物成分的,經營者應主動、如實申報,海關按實際含有該野生動植物的商品進行監管。
進出口藥品管理
八、進出口藥品管理
主管部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對屬于國家限制進出口管理范疇,實行分類和目錄管理。
進出口藥品從管理角度分為:進出口麻醉藥品、進出口精神藥品、進出口興奮劑、進口一般藥品。
(一)精神藥品進出口管理范圍及報關規范
發證機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精神藥品管制品種目錄》,所列藥品進出口時,均須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精神藥品進出口準許證”,憑以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1、管理范圍
2、報關規范
(1)向海關申報進出口精神藥品管理范圍內的藥品,報關單位應主動向海關提交有效的精神藥品進出口準許證及其他有關單據。
(2)精神藥品的進出口準許證僅限在該注明的口岸海關使用,并實行“一批一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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