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運貨物
轉運貨物是指從境外起運,在我國境內設立海關的地點換裝運輸工具,而不通過境內陸路運輸,繼續運往境外的貨物。主要是在我國境內轉機、轉船的國際運輸。裝有轉運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境后,承運人應當在《進口載貨清單》上列明轉運貨物的名稱、數量、起運地和到達地,并向主管海關申報進境。在海關指定的地點換裝運輸工具,在規定的時間內(3個月)運出境。在境內存放期間不得開拆、換包裝或者加工。
通運貨物
通運貨物是指從境外起運,由船舶、航空器載運進境,由原運輸工具載運出境的貨物。運輸工具進境時,運輸工具負責人應注明通運貨物名稱、數量的《船舶進口報告書》或國際民航機使用《進口載貨倉單》向進境地海關申報。海關在運輸工具抵、離時對申報的貨物予以核查,并監管貨物實際離境。運輸工具因裝卸貨物需搬運或倒裝貨物時,應向海關申請并在海關監管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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