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廢物管理
(一)含義
(二)主管部門及辦理程序
主管部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程序:向國家環境總局提出申請——獲取《廢物進口許可證》——向口岸檢驗機構報檢——檢驗檢疫機構出具《入境貨物通關單》——憑《廢物進口許可證》、《入境貨物通關單》辦理通關手續
(三)適用范圍及報關規范
1、適用范圍:列入國家《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的廢物列入國家《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的廢物
2、報關規范
(1)對列入國家《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的廢物,報關單位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
(2)對列入國家《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的廢物,報關單位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
(3)對未列入這兩個目錄內容的不能夠進口,或雖列入這兩個目錄內但未取得有效“廢物進口許可證”的廢物,一律不得進口和存入保稅倉庫。
(4)進口廢物批準證書實行“非一批一證”管理。
(5)不能轉關,只能在口岸海關辦理申報進境手續。(廢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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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