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進出口貨物的放行
一、進出口貨物放行的定義
(一)進出口貨物放行的概念
進出口貨物放行是指進出口貨物在辦完向海關申報、接受查驗、完納稅費等手續后,將可解除進出境階段的海關現場監管,允許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到監管倉庫提取進口貨物或將出口貨物裝至運輸工具并運離關境。
(二)“海關放行章”的簽蓋
對于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報關員據實向海關申報并按時如數繳納稅費,海關在決定放行進出口貨物后,需在有關報關單據上,如報關單、提貨單(進口)或裝貨單(出口),簽蓋“海關放行章”,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憑此到海關監管倉庫提取進口貨物或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憑以裝運出口貨物運離關境。對于海關監管貨物來說,蓋有“海關放行章”的報關單也是海關核銷的依據。
二、進出口貨物放行的規定
放行意味著進出口貨物可解除海關現場監管,尤其是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海關放行即結關,海關在口岸放行是對整個監管程序進行復核的重要環節,復核內容有:
1.進出口貨物的通關程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齊全,各項簽章是否完整、有效。
2.進出口貨物的申報單證是否齊全、有效、有無遺漏。
3.海關查驗進出口貨物的記錄和批注是否準確,是否符合規范。
4.應稅、應費進出口貨物繳納稅費的情況。
5.屬于擔保放行或緩稅處理的進出口貨物的手續的合法性。
6.有關監管貨物的登記、備案記錄是否完整正確。
7.構成走私違規行為的是否已經處罰。
三、進出口貨物放行的手續
(一)簽印放行
對于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在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辦完向海關申報、接受查驗并如數繳納應繳稅款和有關費用后,海關在貨物的進出口貨運單據(如進口提單或運單、出口裝貨單)或特制的放行條上簽蓋“海關放行章”,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憑以到海關監管倉庫提取貨物,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憑以裝船啟運出境。
(二)簽發《貨物進(出)口證明書》
《貨物進(出)口證明書》是證明某項貨物經海關監管合法實際進口或出口的文件。海關一般在辦完放行手續后簽發。
海關簽發《貨物進(出)口證明書》主要是為了方便進出口貨物的所有人辦理有關業務。因此,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海關才簽發《貨物進(出)口證明書》:
1.報關員或貨物所有人提出要求的。
2.某項進口或出口的貨物是經海關監管驗放的、合法的進(出)口貨物,且需要證明的。
四、出口貨物的退關
出口貨物退關是指已申報出口的貨物經海關查驗放行后,因故未能裝入出境運輸工具,出口申報人申請辦理退運出海關監管區而不再出口的行為。申請退關貨物發貨人應當在退關之日起三天內向海關申報退關原因,經海關核準后方能將貨物運出海關監管場所。已征出口稅的退關,經海關核準后方能將貨物運出海關監管場所。已征出口稅的退關貨物,可以在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書面申請,陳述理由連同納稅收據向海關申請退稅。海關接受申報并放行后,由于運輸工具配載等原因,全部或部分貨物未能裝載上原申報的運輸工具的,出口貨物發貨人應向海關遞交《出口貨物報關單更改申請》。其中對全部未出口,海關審批后,按退關處理,重新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對部分貨物未出口,海關對原申報出口的貨物作全部退關處理,然后再對實際出口的貨物辦理重新報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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